索引号 | 01525515-3-30/2018-052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8-05-20 |
文号 | 主题词 | ||
浏览量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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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财政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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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填报人:朱春连 联系电话:2216953 日期:201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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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服务类型 |
办理 类型 |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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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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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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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9〕39号)第四条:云南省境内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征收,省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方式和考核办法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09〕13号)第一条:第(一)款 省财政厅负责云南省境内的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各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库区基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罚、信息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库区基金收缴、稽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
1个工作日 |
即办件 |
最多跑一次 |
即办件 |
否 |
否 |
2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部门规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6号)第一条:(一)云南电网公司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收缴;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0〕93号)第二条:直供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由销售或供应电量的单位代征,并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财政部门收缴。其它销售电量由云南电网公司代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个工作日 |
即办件 |
最多跑一次 |
即办件 |
否 |
否 |
3 |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9号)第二条:扶助基金是国家为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五条:扶助基金实行州市统筹,由电力企业代征代缴,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征收,按季度上缴同级国库。各供电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底前,根据上季度上季度实际销售电量,将应缴的扶助基金按州市财政部门规定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延期缴纳。 |
1个工作日 |
即办件 |
最多跑一次 |
即办件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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