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开展第五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治理的通知》(云医保〔2025〕28号)要求,保山市同步开展规范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规范血液透析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步终止《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中“血液透析”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在不超过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制定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将整合规范的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采,并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2.“血液透析”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序号 | 国家医保编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 价格构成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归集 口径 | 保山市最高限价(元) | 医保支付类别 | ||
一类价 | 二类价 | 三类价 | |||||||||
1 | 013110000010000 | 血液透析费 | 通过弥散和对流原理清除血液中过多水分和有害物质。 | 所定价格涵盖消毒、穿刺、安装设定、连接管路、监测、血液回输、加压止血、封管、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耗材)执行一类价的医疗机构不超过520元/次;二类价的医疗机构不超过442元/次;三类价的医疗机构不超过390元/次。本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疗机构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未监测一项,减收30元。 | 治疗费 | 395 | 336 | 296 | 甲类 |
2 | 013110000020000 | 血液滤过费 | 通过对流原理清除血液中过多水分和有害物质。 | 所定价格涵盖消毒、穿刺、建立通路、抗凝处理、连接管路、补充置换液、清除毒素及水分、监测、封管、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耗材)执行一类价的医疗机构不超过320元/次;二类价的医疗机构不超过272元/次;三类价的医疗机构不超过240元/次。本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疗机构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未监测一项,减收30元。 | 治疗费 | 320 | 272 | 240 | 甲类 |
3 | 013110000030000 | 血液透析滤过费 | 通过同时进行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清除血液中过多水分和有害物质。 | 所定价格涵盖消毒、穿刺、建立通路、连接管路、参数设置、清除毒素及水分滤过、监测、封管、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本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疗机构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未监测一项,减收30元。 | 治疗费 | 595 | 506 | 446 | 甲类 |
4 | 013110000040000 | 血液灌流费 | 通过吸附原理直接结合血液中的中大分子及蛋白结合毒素。 | 所定价格涵盖消毒、穿刺、建立通路、连接管路、参数设置、血液灌流、回输、封管、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治疗费 | 450 | 383 | 338 | 甲类 | |
5 | 013110000050000 | 血液透析灌流费 | 通过同时进行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清除血液中过多水分和有害物质。 | 所定价格涵盖消毒、穿刺、建立通路、连接管路、参数设置、透析灌流、监测、封管、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本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疗机构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未监测一项,减收30元。 | 治疗费 | 570 | 485 | 428 | 甲类 |
使用说明: | |||||||||||
1.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要求,服务产出相同的一类项目在操作层面存在差异,但在价格项目和定价水平层面具备合并同类项的条件,立项指南对此进行了合并。 | |||||||||||
2.本表所称的“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 |||||||||||
3.本表所称“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据实收费。 | |||||||||||
4.本表所称“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 |||||||||||
5.本表所称的“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防渗漏垫、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普通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报告打印耗材、碘伏帽、肝素帽、血透置换液(成品或自制)、血透透析液、接头、废液袋、干粉、浓缩液、透析管路夹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 |||||||||||
6.本表价格构成中所称的“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步骤。 | |||||||||||
7.本表中涉及“包括……”“…… 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 |||||||||||
8.本表所列项目价格构成已包含监测费用,不得另收“311000012血透监测”。 |
附件2
“血液透析”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说明 | 财务分类 |
1 | 311000006 | 血液透析 | 含透析液;包括碳酸液透析或醋酸液透析。 | 次 | E | ||
2 | 311000007 | 血液滤过 | 含透析液、置换液。 | 次 | E | ||
3 | 311000008 | 血液透析滤过 | 含透析液、置换液。 | 次 | E | ||
4 | 311000010 | 血液灌流 | 含透析、透析液。 | 血液灌流器 | 次 |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