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根据总局令第78号修改)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应急〔2021〕20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规定,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坪铅锌矿尾矿库闭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对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坪铅锌矿尾矿库进行闭库,现工程已经结束,销库后基本恢复了原始地形地貌,库内不再堆存有尾矿,安全风险得到了有效管控。公司经组织邀请专家对闭库情况进行了初步验收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试行)》规定,先后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踏勘,对尾矿库闭库销号进行联合验收,通过核查以及要求企业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一致认为该尾矿库达到了闭库销号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坪铅锌矿尾矿库依法予以闭库销号。
特此通告。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