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山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保政发﹝2014﹞122号)、《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保政发﹝2018﹞33号),推动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优良天数比率大幅提升,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下降。2020年,保山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99.2%,比2015年上升2.2个百分点;PM2.5浓度19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48.6%,超额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要求,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不稳固,大气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仍然存在,空气质量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要求、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仍有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为先、治污为重、扩绿为基、转型为要、发展为本,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持续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快调整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5年,保山中心城区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19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完成省级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
三、《实施方案》的重大任务措施有哪些?
《实施方案》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三是优化交通结构。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四是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
五是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六是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七是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八是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九是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实施全民行动。
四、如何抓好《实施方案》责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
二是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市、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县(市、区)的指导帮扶。
三是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市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