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保山文物保护利用的新路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和任务”“推进文物资源合理利用”“依法依规管理”“落实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包括“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项内容;第二部分包括“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六项内容;第三部分包括“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服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升博物馆展览和服务水平”四项内容;第四部分包括“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加强文物执法、加强普法宣传、严格责任追究”四项内容;第五部分包括“落实政府责任、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重视队伍建设、推行考评评估”五项内容。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发挥。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得到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博物馆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起步发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科学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全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8项增加到10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9项增加到25项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58项增加到65项以上,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258项增加到280项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由13个增至20个,力争各级各类博物馆免费开放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