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7_C/2018-012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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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截至2017年11月,全市共有养老床位7110张(含在建项目),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17张,与全国、全省相比,差距较大。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要力量,缺少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的参与,缺乏市场化带来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有利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允许社会力量进入。

(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建设。一是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二是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四是发展养老旅游业。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发展融合旅游的养老健康服务业,完善养老旅游宣传推广体系,搭建跨省跨市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和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运营补助政策。二是保障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5〕49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三是支持融资信贷需求。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按照规定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四是落实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和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优惠;市外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就业,依法保障劳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