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8_Z/2015-061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06-07-11
  • 文号
  • 保政发〔200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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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保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保发〔2003〕3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05〕1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的对象是县(区)政府和市直、省属驻保有关部门。

第三条 保山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分三项:县(区)政府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市本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和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

第四条 县(区)政府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以每年年初市政府与五县(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考核奖励。

第五条 市本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以每年度实际引进外资、省外和省内到位资金数额为依据,设立一、二、三等奖。对每年度直接引进外资累计3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或省内)实际到位资金累计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直部门,评为一等奖,奖励2万元;对当年直接引进外资累计2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或省内)实际到位资金累计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评为二等奖,奖励1万元;对当年直接引进外资累计1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或省内)实际到位资金累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评为三等奖,奖励0.5万元。

第六条 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以当年省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为依据,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任务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奖励;完成“省外资金”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任务部分按万分之五的比例奖励;完成“省内资金”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超任务部分按万分之二的比例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的使用和分配由获奖县(区)自行决定;市本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奖及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的分配,由市经合办(招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第八条 市、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省、市经合办(招商局)、统计局审核提供的数据为标准,市经合办(招商局)、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外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对外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对虚报谎报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由市经合办(招商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区、相关部门上报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时间为次年2月上旬,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应按照有关统计要求,认真、准确、规范地做好利用外资和国内合作资金的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27日前将上年度完成任务情况报市经合办(招商局)。整项考核评审奖励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的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注入到我市的资金,“省外资金”是指从云南省地域范围外,国内的其他省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引进注入到我市的资金,“省内资金”是指从云南省地域范围内、保山地域范围以外引进注入到我市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非财政性投入的实物或货币资金,不含无形资产,“实物资产”须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机构作价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被考核奖励的单位受奖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和伪造招商引资数据,骗取奖励的;

(二)以骗取奖励为目的,与外来投资者勾结,签订合同注入资金,领取奖金后又撤回注入资金的;

(三)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考核评议的资金评估机构的认定书被撤销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期为2006年起至2010年止,之后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对外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保政办发〔2004〕6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