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6_A/2015-061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07-10-10
  • 文号
  • 保政发〔200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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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28号)精神,现就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从2007年起,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中央财政补贴60%(30元/头)、省财政补贴30%(15元/头)、市县区财政补贴10%(5元/头)。我市决定在市县承担的10%配套补贴中,市级财政补助施甸县80%(4元/头),补助其它四县(区)20%(1元/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了能繁母猪保险制度,规定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保险金额1000元。市财政、畜牧、保险部门已制定了《保山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抓紧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并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良种是发展生猪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发改、畜牧兽医部门要科学规划,积极申报我市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级对市县(区)良种猪场、母本扩繁场改扩建项目的投入,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市内种猪生产自给能力。畜牧兽医部门要合理规划,大力推广猪人工授精和三元杂交改良技术,认真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的“生猪良补政策”,力争用3—5年时间,把全市生猪良种覆盖率提高到85%以上。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鼓励扶持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发展,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确保生猪产品稳定供应。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上争取生猪调出大县的有关补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养殖小区发展规划和资金补助办法,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国土、畜牧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妥善解决好养殖用地中出现的新矛盾,把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作为农业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引导农民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建立养殖小区。

(五)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力度。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力争到2010年,全市生猪存栏215万头,出栏260万头,出栏率120%以上,产肉量21.5万吨,产值23.5亿元。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针对目前生猪生产良种覆盖率低、科学养猪技术推广面小、生猪出栏率低的现状,切实抓好生猪生产各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进一步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在生猪良种、饲料和加工方面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推动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在生猪主产区,要因势利导,帮助指导养殖户成立养猪专业合作组织,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发展道路。

(七)积极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银监会的具体部署,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资金供给。农业发展银行要创新机制,拓展渠道,通过支持种畜场等龙头企业的方式来扶持农民养殖;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改进服务方式,以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的方式,满足养殖户的贷款需求。各县(区)信用担保机构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联系,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二、切实抓好生猪防疫和调运屠宰检疫监管工作

(八)强化生猪疫情防控。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病的免疫、监测和防控工作,建立和健全突发疫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同时,要加强对生猪产地、运输、屠宰和市场供应等环节的检验检疫,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上市猪肉安全。

(九)加强疫情监测和免疫工作。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重点对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养猪小区进行病原学监测。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防疫职责,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生猪强制免疫病种做到100%免疫并确保免疫效果,有效防控生猪疫病的发生。

三、加大生猪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力度

(十)抓好生猪产品源头管理。高度重视生猪饲养过程的卫生监管工作,防止生产环境污染,规范兽药、饲料投入品的使用,推进生猪无公害养殖。质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快畜牧业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认证工作,并加强认证后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猪肉等副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

(十一)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商务部门要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工商、商务、卫生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十二)做好猪肉和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县(区)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本地市场供应需求。加强猪肉产销区的衔接与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

(十三)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价格监管。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五、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十四)把生猪等副食品的生产、供应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生猪等副食品的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生猪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本级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同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生猪生产扶持资金的投入,妥善解决好生猪生产有关矛盾和问题,推动全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