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7_G/2015-0616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07-08-23
  • 文号
  • 保政发〔200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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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全面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进一步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现结合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是省政府系统地总结多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结晶,是全面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对我省严峻的道路交通形势认真研判而提出的,从深层次解决问题、全面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治本性措施。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对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深远意义。针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条件仍然十分脆弱,交通安全隐患依旧大量存在的实际,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政府的《决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顺应人民群众求安全、求稳定的愿望,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创新思路,改进方法,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当前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性措施和今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全面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

在现行“四纵三横”和“三长”责任制的事故预防领导小组框架内,不断丰富“构体系、明责任、勤联动”的事故防范工作机制的内涵和外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本地区交通安全重大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协调,统一行动,及时整改和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形成综合治理格局。要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要加强对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安全有序的农村客运,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群众出行难、乘车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交通管理力量,充实一线执勤执法队伍,并逐步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配齐配强安全防护装备,不断深化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不断完善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要以“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增强交通事故防控力量和能力”为基本要求,建立乡(镇)道路交通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事故多发地段隐患治理。要注重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兼职交通协管员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整治力度,杜绝此类车辆上路行驶。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及基层工作台帐的通知》(保交防〔2006〕4号)要求,切实完善本乡(镇)机动车及驾驶人台账,及时掌握本地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信息并上门督促办牌、办证及办理强制报废和年度检验等。加强对交通参与者及现有从事交通运输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宣传,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和要求,加强协调,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托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协作,积极调动和整合安监、公安、交通、公路、建设、工商、教育、农机等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要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保办发〔2006〕36号)要求,强化对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属公、私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扎实有效抓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60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发〔2006〕105号)要求,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细化责任。要按照《云南省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指标体系》,对照检查创建活动成效,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高质量达到创建标准。各县区要在去年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创建活动,今年内,隆阳、腾冲两县区要力争率先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明年底全市五县区均须达标。要通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尽快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的目标,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加强客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内各公路客运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公路客运安全。

1.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公路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客运企业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2.各公路客运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要建立健全公路客运车辆和驾驶人档案管理、公路客运车辆例保检验、发车前安全检查、公路客运驾驶人换班休息、公路客运从业人员定期安全学习、公路客运违法有奖举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4.公路客运企业与保修、检验、安检等岗位工作人员和公路客运车辆车主、驾驶人应签订以公路客运安全要求、内部违章违规处罚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路客运安全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营运生产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上。

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要随时对本单位公路客运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违章违规人员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

(二)认真履行部门公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全市各级安监、交通、运政、工商、城建和公安等部门应遵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依法严管”的原则,建立公路客运安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落实公路客运安全监管措施,定期组织公路客运安全联合检查,加大对辖区公路客运企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协助开展好公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1.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公路客运企业的检查,加大事前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查处力度,不断强化公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及时进行查处。

2.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政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强化行业管理。

3.交通运政部门须认真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公路客运经营许可,严把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质关和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对公路客运站实行驻站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公路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公路客运市场和营运秩序。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把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人准入源头关,筑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加大对公路客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对公路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见违必纠,最大限度减少路面客运交通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协助公路客运企业强化客运安全管理。

5.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和完善违法信息通报、定期联合检查、部门联席会议和经营许可征询制度等公路客运安全协作机制,完善客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6.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建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五、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的支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六、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和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15号)要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乡镇专职交通协管员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兼职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履职考核、检查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所属乡镇站所的建设,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业、安监所属专(兼)职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管理员、乡镇农机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的力量,发挥整体联动效应,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扩大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监管,有效减少农村道路的失管失控面。继续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全面掌握低速货车、拖拉机数量,严把车辆登记、核发牌证、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或者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二)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在确保营运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手续,鼓励发展农村班线,努力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要借鉴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尽可能减免征收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等各种税费,全面降低客运成本和客运票价,解决农民群众乘车难、乘车贵的问题。要合理调整客运运力,努力延伸客运线路,尽力满足农民群众探亲访友等日常出行和街天、节假日等集中出行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的现象。要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07〕87号)要求,按照确定的整治原则、整治对象、整治办法、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好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清理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公安、交通、农业、工商、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无牌无证机动车形成的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要研究制定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让农民群众购得起车、交得起费、上得了牌,铲除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滋生的土壤,使全市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得到彻底根除,报废机动车得到有效清理,农村地区机动车的管理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机动车盗抢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及机动车交易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七、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进行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各县区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向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涉及新征土地、水源、林地和拆迁等工作及公路沿线非法摆摊设点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解决。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市、县区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按照规范增补齐全;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八、深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安排必要的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要加强对“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同时要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落到实处。各县区每年要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情况的检查考核。

九、落实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隐患,提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方,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责任倒查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参加,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负责。发生一次死亡5人至9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级进行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