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确定把保山建成云南重要的矿冶基地的矿业发展目标。为提高资源利用、保障能力,确保“十一五”矿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0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对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强化矿产资源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二)改善矿业投资环境,走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道路,支持、鼓励和引导优势勘查单位、矿业集团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种和优势矿种的勘查开发,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和规模结构,发展采选冶一体化矿业经济,延长矿业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三)统筹主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对全市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行为,切实保护矿业生态环境;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四)高度重视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认真编制和实施全市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县(区)级规划应与市级规划衔接一致,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市、县(区)矿产资源规划。
(五)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主要矿产的资源状况、主导产业、骨干产业、后续产业的研究,积极探索矿业权有计划投放、有计划退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开发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定期不定期编制和公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导目录,对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勘查开采作出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三、强化矿业权管理,推进矿业权合理设置
(六)实行矿业权申请设置规划预审制度。矿业权申请人在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前必须进行规划预审。规划预审申请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按照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申报、审查、审核、审批,凡未通过规划预审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其中,市级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经县(区)级规划预审后,须报经市级规划预审,市级规划预审未通过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县(区)级登记发证矿业权规划预审,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进行,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审批。
(七)严格矿业权申请的准入条件。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授予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水保、安全准入标准。铁、铅锌、铜、锡、煤等重要矿产及钛铁矿、硅石、大理岩、硅灰石、硅藻土等优势矿产新立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在我市进行选冶加工的符合循环经济、新型工业化要求的优势矿山企业。
(八)实行矿业权诚信管理制度。鼓励符合矿业权准入条件的采选冶企业开展风险探矿。申请34种重要矿产及钛铁矿、硅石、大理岩、硅灰石、硅藻土等优势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经规划预审,申请人应当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探矿协议或采矿协议,约定最低投资规模、最低工作程度、所采原矿供给市内选冶加工优势企业等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获得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经营性开采的矿业权实行有计划投放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做好开采布点规划,拟定采矿权投放计划,凡不符合规划和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科学合理地做好砂石、粘土等矿产的开采布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面山、重要水源地、公路沿线两侧等地布设开采点,并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村民自建房屋就近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经使用人或开采人申请,由矿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批。
(十一)设立地质勘查资金。为带动社会资金对地质勘查的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地质勘查资金,原则上分别从每年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留成市级、县(区)级的部分中,以不低于50%的比例提取。地质勘查资金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重要成矿带、重要矿种或紧缺矿种的勘查投入。
(十二)严格矿业权出让管理。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以及矿业权人自动放弃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再次出让,必须对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后实行有偿出让。在符合矿业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凡有多家竞争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三)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鼓励矿山企业之间进行联合改造重组、优化开发布局、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禁止和限制将探矿权或采矿权分割转让,禁止蓄意炒作和倒买倒卖探矿权、采矿权。
(十四)加强矿业权清理整顿。凡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颁发的矿业权、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的矿业权、存在重叠交叉的矿业权、矿区范围确定明显不合理的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要登记造册,实行目录管理和备案管理,限期整改。
(十五)规范新立矿业权初审、审批程序。省级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县(区)级预审,报经市矿管委进行市级预审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县(区)级初审,报经市矿管委审批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县(区)级发证的采矿权,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预审,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依法对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十七)从严监督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对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开采设计方案施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突出、非法转让矿业权、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相关税费等的,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返还相关证照,开展生产经营。
(十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引进大中型矿业公司和企业集团,对铁、铅锌、铜、锡、煤等重要矿种和钛铁矿、硅石、大理岩、硅灰石、硅藻土等优势矿种进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利用。调整优化采、选、冶布局,依法逐步关闭和淘汰小矿山、小选厂、小冶炼厂,积极引导矿业企业结成分散开采、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的联合体,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监督矿山企业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并对目前尚不能开发利用的低品位、难选冶的矿床进行有效保护;从严要求采选冶企业实行技术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循环利用,减少“三废”排放总量,加强损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五、加强矿产品流通管理,促进矿产品资源市内优先配置
(二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品流通管理,切实促进矿产品资源在市内优先配置。
(二十一)建立互利互惠的矿产品供需机制。鼓励和引导市内采选冶企业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产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建立良好的矿产品供需关系,缓解市内选冶加工企业原料不足的矛盾。
六、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征管。依法严格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严格依据批准的资源储量测算和计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追缴,对拒不缴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管。严格执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向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后,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息。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标准的,保证金本息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专款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七、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从严查处矿业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矿业权执法监察。严格依法依规申报、审批矿业权,对擅自签订矿业权出让协议、越权申报审批矿业权,擅自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以及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执法监察。强化联合动态巡查,对有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私挖滥采、越界开采及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八、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十六)县(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站在全市一盘棋的高度,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合理保护和集约利用。
(二十七)成立保山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保山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按其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二十八)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监察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监察机制,切实加大对各种矿业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和惩治力度。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