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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15_B/2015-061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07-01-18
  • 文号
  • 保政发〔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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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47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昆银发〔2006〕7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经办形式

(一)工作原则

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滚动发展。

(二)经办形式

市财政局向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担保基金,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最高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贷款信用担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确定年度贷款额度,并下达各县(区)借款指标,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分期分批统一向承贷银行办理贷款,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二、申请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及贴息办法

(一)对象

1.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

3.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我市自主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认定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条件

贷款申请对象必须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能提供有效证件和反担保措施。

1.个人贷款保证

贷款对象必须以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作为保证。保证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与贷款对象同时到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对象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从保证人的工资中予以代扣,并转入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人的还贷资金。

2.企业贷款的抵押

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财产作为抵押,用作抵押的财产,其可变现的市场公允值必须在贷款额度的3倍以上。财产抵押以房地产抵押为主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防止重复抵押。

(三)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3.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于贷款到期前20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并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可续借1年,续借到期后还需延长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贴息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对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我市自主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地方财政对开办上述业务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按年给予手续费补助。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凡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和手续费补助按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5.个人贷款凡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从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所属的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6.展期不贴息。

三、承贷银行

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确定。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核定的年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内,与承贷银行分期分批办理贷款,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贷款对象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程序、贷款回收、制度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

(三)市、县(区)应做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若发生应收未收或到期未能收回资金的情况,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市、县(区)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企业一次性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五)承贷银行按季计算利息,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承贷银行办理的贷款,利息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实,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从专户中支付。

(六)借款人承担的利息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向个人收取,存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

(七)符合中央财政贴息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承贷银行计算的利息按季汇总贴息材料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

(八)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核销和风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核销和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增加贷款资金的,还应提供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协议书)、《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保证书》到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后,属城镇的交社区、属乡(镇)的交乡(镇)劳动保障所,由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按隶属报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企业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物明细清单及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企业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个人贷款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隶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建立信息资料台帐,给予贷款,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四)企业贷款由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建立信息资料台帐,提出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批准,由企业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

六、工作保障措施

(一)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为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局)要专门设立经办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绩效综合考核工作。

市、县(区)财政要安排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经费,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要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参加联席会议单位人员名单附后);二是开展好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减低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要培育和发挥失业人员的个人信用、创业能力,从贷前、贷中、贷后三方面直接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跟踪监管,降低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协作,落实部门责任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加强督促检查,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确保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及其所属县(区)机构,负责对承贷银行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业务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逐步扩大规模,负责贴息资料审核和申报。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做好相关贴息工作,做好对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和财务指导,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方向,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催收工作。

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为全市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专项担保。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工作的宣传、动员、审查、衔接等。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诚信程度的调查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建档造册;负责微利项目的审核;完善工作措施,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核实和实地调查工作,及时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负责汇总报送贴息资料和有关的统计报表。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保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保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单位人员名单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联席会议单位人员名单

张绍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邹银凯 市财政局局长

张光耀 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行长

李莉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兆刚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贺云华 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

承贷银行行长

张文英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鲁云春 市财政局外经科科长

段允谅 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货币资金管理科科长

陶正勇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科科长

以上人员如遇工作变动由相关人员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