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撤销腾冲县设立腾冲市的通知
腾冲县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腾冲县设立腾冲市的通知》(云政发〔2015〕61号)已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县设市后,腾冲市的行政区域为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腾冲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二、腾冲设立县级市后,各级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腾冲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保护生态环境,做好发展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要认真做好设市挂牌有关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变更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组织机构,节约、分批、妥善更换各类文件头、公章、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证照,确保社会平稳过渡。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