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3_Z/2015-10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15-10-12
  • 文号
  • 保政发〔2015〕150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审改工作),规范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着力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考察保山时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常态化监管机制,理清审批管理层级  

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审查。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均纳入《保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凡未进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市人民政府一般不新增设行政许可凡需增加行政许可的必须在实施前按照有关程序列入目录管理后方可实施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园区管委会下同及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审批事项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的意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得作为审批事项纳入规范性文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新增、承接、取消、下放、调整等工作,强化本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动态管理,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各种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强制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简政放权。研究制定保山市行政许可项目评价办法逐步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健全行政许可项目精简和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理清审批管理层级。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部门清理结果的基础上提出由哪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更为合适的初步意见按照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市编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由下级政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直接受理实际工作中由市直部门实施最终审批或转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结合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设情况逐步由市直部门直接受理以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四、健全完善审批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探索实行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试点。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原则积极推行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向同一科(股)室集中各部门行政审批科(股)室成建制统一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人员和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到位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给窗口审查人员提高窗口现场办结率。(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纵向贯通、横向关联、资源共享、网上审批、全程监管”的总体思路在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的基础上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打造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大厅线上线下为一体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设和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督投诉、信息管理与发布等功能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集网上办事、审批、查询、监管和民情民意收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加快构建“横向到边”,联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纵向到底”,联通市直有关部门到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推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要合理划分权限部门主动协同放权实行其他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审批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要突出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惩戒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适时出台我市投资项目并联核准和投资项目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优化审批行为  

推行受理单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须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须与涉及审批事项的其他部门就材料内容和格式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先经下级政府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承诺时限。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在本部门已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自行延长审批时限确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或者颁发有关证照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严格落实审批运行情况季报告制度,审批事项办结情况和审改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半年、年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保障限时办结制真正得到落实。(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审批时限执行、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要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办公地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行“阳光审批”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调整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举行听证。(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行“三个标准”严格规范办理  

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DB53/T545-2013、《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543.1~543.3-2013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53/T544.1~544.3-2013要求积极推行审批事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市编办等部门“三个标准”为基础,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适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有步骤地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制定审批服务规范。各级政府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审批服务规范并通过张贴公告或运用多媒体技术等方式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具体要求主动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全面清理前置审批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集中清理前置审批事项。对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特别要集中清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简化企业注册手续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促进企业设立和投资便利化全面清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解决项目“落地难”问题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直关部门)  

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对现有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审查、评估、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又有明确范围限定的严格按照设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新设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有关报告。逐步推进行政机关与现有中介组织脱钩。要把清理中介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衔接起来。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整治“红顶中介”消除权力寻租空间。(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工商联市直单位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企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要制定公开规范的中介执业资质标准健全中介机构监管及其从业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惩。(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工商联市直有关单位  

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八、探索实行审批绩效考核管理  

探索实行审批绩效考核。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政府自身建设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评价范围并作为具体实施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综合考评共性指标内容提高考核权重严格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办法健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绩效考核管理、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市综合考评办、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加强审批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检查考评。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并将培训考评结果分年度报市编办备案。审批经办人员要树立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增强综合素质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分工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建立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  

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每年7月15日前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将上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各级政府部门要将上年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及其他审改工作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书面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部门审改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督查。  

强化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目录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市编办要牵头定期组织综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托管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5101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