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
(2023年版)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保山市“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系统调整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现提出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成为全省绿色引领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二、调整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持稳定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二)依法依规,持续优化
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应科学论证后更新。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与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三)立足实际,突出分类准入
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结合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强化刚性约束,结合实际突出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虑发展趋势和发展条件,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主线,分析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结合全市实际和“十四五”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确保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系统更新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完善与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形成与云南省省级协调统一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成果。
四、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更新优化后,全市共划定49个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区15个,合计面积8091.35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比例42.45%;重点管控区29个,合计面积3697.72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比例19.40%;一般管控区5个,面积7271.82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比例38.15%。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市级层面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等更新情况,对总体管控要求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市总体管控要求共20条。
各县(市、区)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二)强化成果应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管理平台。市直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技术支撑,提升大数据智能化管理水平,保持技术队伍稳定,规范动态更新、定期调整成果的科学论证和审查工作,保障成果质量。
附件:1.保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保山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3.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各县(市、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保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保山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要求 |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等3大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 (2)筑牢以高黎贡山主体山脉为核心的生物生态安全屏障。围绕澜沧江、怒江、龙川江三大水系形成澜沧江流域生态廊带、怒江流域生态廊带、龙川江流域生态廊带。 (3)执行高黎贡山国土空间规划空间管控引导要求,严格管控重要物种栖息地,形成以规划高黎贡山国家公园为核心的生物生态安全格局。 (4)保山坝区执行《东河保山坝区段规划管控意见》、《东河流域畜禽养殖分区分段分步骤管控实施方案》、《东河流域水系统生态修复方案》,落实“退、减、调、治、管”措施,严格管控东河两岸建设活动、养殖活动,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乱建乱占”问题。 (5)空间用地结构调整与优化严格执行《保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保山东河坝区段空间管控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6)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别按严格限制的产业、慎重发展的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界定,规范入园程序,政策调控园区产业。由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或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2025年,保山市的地表水国控断面的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为100%,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千吨万人”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2025年,保山中心城区空气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维持在19微克/立方米之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率达到99.4%以内。 (3)2025年,保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4)2025年,保山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达到820、720、3008、165吨/年。 (5)到2025年,东河流域治理取得明显效果,水质根本改善,双桥、石龙坪桥、叠水河桥监测断面水质达到Ⅳ类。到2030年,东河流域治理取得决定性成效,东河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Ⅳ类,东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上向好。 (6)到2025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6%。 (7)重点推进隆阳东河、施甸大河、腾冲大盈江、龙陵河冲河、昌宁右甸河等城镇河流生活污染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抓好小湾库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控制船舶码头污染,保障水质优良;加强隆阳青华海、腾冲欢乐湖、龙陵龙山湖、昌宁城北湿地等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总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8)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配套建设 |
环境风险防控 | 怒江、澜沧江和伊洛瓦底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资源利用效率 | (1)加强怒江、澜沧江和伊洛瓦底江水系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2)2025用水总量控制在11.95亿立方米之内。 (3)202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880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2557.27平方公里。至2035年,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712.93平方公里内,其中城镇建设用地213.02平方公里。 (4)2025年,能源利用上限等达到云南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能耗强度较2020年下降13%。 (5)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60%以上,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后稳步降低 |
附件3
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分类 | 管控要求 |
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各县(市、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等进行管理;生态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水产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
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
各县(市、区)一般管控单元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 |
附件4
各县(市、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隆阳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6个)
区县 |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隆阳区 | 保山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园区严格限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入驻。 (2)禁止生产工艺及装备落后及耗水量大、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多、污水处理难度大的企业入园。 (3)入园项目应充分考虑与城市建成区、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防护距离,因地制宜布设防护绿地。北部片区、中部片区和南部片区与敏感点相邻的区域,限制布局噪声污染大、大气污染严重、排放异味废气严重、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企业。 (4)中部片区应重视产业间的相容性,绿色能源行业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企业,与绿色生物制造企业之间应有一定间隔,防止对生物制造企业造成影响。 (5)八鸭塘组团禁止易导致地下污染的高污染和排放量大、复杂废水的化工类项目入驻。 (6)规划拓展控制范围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在不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前,不得组织实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鼓励和优先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产业及企业。 (2)园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3)绿色轻纺产业严格限制排水量大的项目入驻,入驻的印染项目采用无水或少水印染技术。 (4)园区规划排水标准、排水总量应满足《云南省保山市东河流域水体达标方案》废水排放总量管控要求。 (5)园区严格限制废气污染严重的产业入驻,禁止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低初加工项目,严格限制高毒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排放和重大环境风险项目入驻 (6)引入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应采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入驻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污设施,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量。 (7)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8)东部片区限制现有建材类产业的发展规模,严格限制“两高”企业入驻,现有企业升级改造应以污染物减排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园区现状水泥厂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9)东部片区入园建材项目采取严格的废气治理措施,加强无组织粉尘防治,有条件的区域均需采取集中收集,高效处理的粉尘防治措施。 (10)东部片区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入驻企业应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优化布局,严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针对性防渗措施。 (11)加强园区内医废、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的废气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12)引入绿色生物制造加工企业应做到有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为前提,绿色轻纺、绿色建材、绿色能源等产业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做好资源化和减量化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入驻企业布局应满足环境风险防护距离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2)紧邻居住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 (3)园区南部片区三类工业(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范围内,不应再布局居住、学校等环境风险敏感的用地。 (4)天然气门站和加气母站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进行合理规划预留安全距离。 (5)园区内企业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各类企业,应配套有效的防渗、事故池等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及因事故废水、废液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6)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各类企业,规范设置危废储存间,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八鸭塘组团入驻企业应采取严格的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等措施,严格管控废水、废渣的处理和存储,强化防渗措施的监管,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入驻对地下水的环境污染风险。 (8)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各自的和园区总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园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入驻,对排水量大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高污染企业,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高标准配建环保设施,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园区建设配套再生水处理站及回用管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东部片区建材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应提高再生水回用率,生产废水尽可能在地块内回用。 (3)提高企业入园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优先引进单位面积土地产出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项目;入驻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工业节水减排。 (5)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现状使用焦炭、煤等能源的企业,逐步替换为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水泥厂推进生物质燃料替代 | ||
隆阳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隆阳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2)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3)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应将铅、汞、镉、铬、砷、铊和锑作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对铅、汞、镉、铬和砷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 |
隆阳区城区生活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取缔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2)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 (3)按照水质达标要求,加强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4)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实现所有街道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生活污水乱排现象得到有效管控。 (2)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 (3)完善保山中心城市西大沟、红花河、大小桥河3条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排水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做到控源截污。 (4)加快保山坝水生态建设工程进度,做好东河调水、补水工作。 (5)2025年,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禁止新增农业生产及服务业取用地下水。 (2)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 ||
隆阳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管制,禁止突破边界进行城镇建设。 (2)禁止在河道、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 (2)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4)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 ||
隆阳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业,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管理,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规范散养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促进种养结合,强化粪肥还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 (2)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措施,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水平,促进化肥减量;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扩大统防统治规模,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促进农药减量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2)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相应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3以上。 (2)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4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进一步减轻农业废弃物入河污染。 (3)禁止新增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 |
施甸县生态环境管控要求(6个)
区县 |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施甸县 | 施甸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重污染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入园。 (2)规划的包装、印刷及其他加工业不得与农特产品加工业混杂,应分区布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工艺废气治理。 (2)限制建材制品业和化工企业的低水平扩张;对现有建材、化工企业进行提标升级改造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紧邻居住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 (2)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各自的和园区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各类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及因事故废水、废液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4)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各类企业,规范设置危废储存间,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逐步建设完善中水回用、处理装置,提高中水回用率,经处理后的污水优先考虑中水再生利用。 (2)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工业用水重复率和中水回用率。 (3)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 ||
施甸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施甸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施甸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2)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3)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应将铅、汞、镉、铬、砷、铊和锑作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对铅、汞、镉、铬和砷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 |
施甸县城区生活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2)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加快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稳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 (1)2025年,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新增农业生产及服务业取用地下水 | ||
施甸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管制,禁止突破边界进行城镇建设。 (2)禁止在河道、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 (2)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4)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
腾冲市生态环境管控要求(6个)
区县 | 管控单元 | 更新管控要求 | |
腾冲市 | 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优化入驻企业用地布局,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与居住用地、周边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相邻区域,限制布局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入驻企业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2)中和地块、时尚石材地块严格控制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入驻;特别是靠近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云南腾冲火山国家地质公园、和顺古镇保护区附近的工业用地,不得布局对保护地有明显影响的项目。 (3)中和地块的飞龙电锌厂历史遗留渣场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地布局要求,建设成绿化防护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4)中和地块、时尚石材地块不得引入会导致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严格控制对地下水影响大的涉及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入驻。 (5)中和地块现有不符合片区产业定位的石材加工、木制品加工、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应逐步搬迁或依法淘汰。 (6)五合地块严格控制异味较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入驻,靠噪声污染大的设备和废气排气筒远离村庄布局。 (7)猴桥徐家寨地块,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入驻,不得引入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入驻。 (8)猴桥下街地块工业用地不得引入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入驻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开发区禁止废气污染严重的产业入驻,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低初加工项目禁止引入,严格限制涉高毒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排放和重大环境风险项目入驻。 (2)规划区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3)禁止生产工艺及装备落后、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多的企业进入园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产业及企业。 (4)中和地块、时尚石材地块需加强生物医药、石材加工等企业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逐步淘汰燃煤锅炉 (5)规划的生物医药、绿色食品、进出口加工型产业、新材料产业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采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入驻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污设施,深入实施VOCs精细化管控,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量。 (6)中和地块的飞龙电锌厂历史遗留渣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堆场要求,加强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长期管理,防止发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中和地块、时尚石材地块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入驻企业应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优化布局,严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针对性防渗措施。 (8)猴桥徐家寨地块不得引入“两高”企业入驻,现有企业升级改造应以污染物减排为基础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入驻企业布局应满足环境风险防护距离要求,紧邻居住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入驻企业应考虑与环境敏感区和居民点之间的防护距离,布设防护绿地。 (2)中和地块和时尚石材地块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加强地下防渗、地下水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现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 (3)五合地块入驻企业应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对高浓度废水设置事故池,防止因事故导致废水污染龙川江。 (4)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各自的和园区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5)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各类企业,规范设置危废储存间,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猴桥下街地块东北侧和北侧靠近村庄区域的仓储物流,不得布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仓储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禁止新增工业生产取用地下水。 (2)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利用。 (3)提高企业入区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优先引进单位面积土地产出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项目;入驻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对高污染企业,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高标准配建环保设施,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5)开发区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中和地块现状燃煤企业,逐步淘汰燃煤锅炉。 (6)时尚石材地块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尽可能在地块内回用。 (7)猴桥徐家寨地块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尽可能在地块内回用 | ||
腾冲市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腾冲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2)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3)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应将铅、汞、镉、铬、砷、铊和锑作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对铅、汞、镉、铬和砷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 |
腾冲市城区生活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青海湖流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2)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3)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4)加快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 (5)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稳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 (2)青海湖流域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2025年,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新增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取用地下水 | ||
腾冲市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2)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严防以金属再生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为借口,新建产能扩张和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 (3)涉重金属工业的开发范围和规模不宜扩大。 (4)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农药、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5)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镇域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6)控制涉重金属产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引导低效产能退出;落实《云南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涉重金属落后工艺技术与设备。 (7)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区域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前,改建、扩建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或环境超标污染因子的,须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实行超标污染物排放削减。 (2)在现有有色金属矿采选等企业周边,以历史污染区域和周边为重点,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100%,其中,金属冶炼生产废水须做到封闭循环不外排。 (3)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4)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对长期使用污水灌溉的农田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土壤污染严重且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5)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涉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符合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用于居住或农业用地。 (2)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各类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及因事故废水、废液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涉重金属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禁止直接排入环境,防范土壤环境和水环境污染风险。 (4)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各类企业,规范设置危废储存间,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禁止新增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取用地下水,企业不得私自开采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2)不得引用被污染的地下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 | ||
腾冲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管制,禁止突破边界进行城镇建设。 (2)禁止在河道、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 (2)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4)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
龙陵县生态环境管控要求(5个)
区县 |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龙陵县 | 龙陵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提高“两高”项目入园要求,提升产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需按要求进行区域削减,严格控制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排放量。 (2)保山市硅产能控制在40万吨,严控规划园区内工业硅产能,优先引入水电硅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优先引入自带产能的工业硅产业。 (3)严格限制对地表水环境有明显风险或影响较大的产业入园发展。 (4)新型建材产业不建议发展合成树脂、目录中禁止或限制类胶粘剂产品的产业。 (5)大坝板块优先发展稀土冶金产业,羊圈坪子板块优先引入水电硅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优先引入自带产能的工业硅产业。 (6)龙山卡板块鼓励以绿色食品、蔬菜、特色农产品、特色消费品仓储、集散的物流项目入园。禁止发展涉及危化品仓储、集散的三类物流产业。 (7)大气污染较大的企业,应布局在园区的下风向并远离居民点,具体距离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定的企业防护距离和环境影响程度确定。 (8)工业用地与水库、河流岸线、基本农田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9)农产品仓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需日产日清,对不能实现固废100%处置的项目原则上禁止入园。 (10)教育用地、居住用地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邻近教育用地、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高噪声、废气排放量大的项目。 (11)禁止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入园。 (12)片区生物医药加工产业应围绕中药材加工、成品销售等方向制定产业发展方向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园区内企业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治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计污水处置方案,尽可能做到废水在企业内回用。 (2)在相应片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入园企业污废水应落实全回用,不外排 (3)对于可能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要求入驻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4)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铁厂河、香柏河、河冲河、勐梅河及其他地表水体。铁厂河(源头—香柏河段)禁止新建排污口。 (5)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企废水水质不低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C级标准。含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废水不得排至污水处理厂,需实现厂内完全回用。 (6)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7)针对“两高”产业需结合区域削减要求进行高质量发展,削减来源为龙陵县或园区范围内的现有企业削减量,实现“两高”产业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 (8)对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控制发展规模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2)冶金新材料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3)可能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园区在引入企业时,要求入驻企业按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 (4)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对园区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噪声等进行系统监测,适时跟踪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根据监测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环保措施。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环境水、土壤。 (6)建立企业、园区、周边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以清洁能源为能源结构。逐步淘汰分散式燃煤锅炉。 (2)加快园区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3)入园项目不得超过园区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可开发利用总量 | ||
龙陵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龙陵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2)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3)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应将铅、汞、镉、铬、砷、铊和锑作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对铅、汞、镉、铬和砷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 |
龙陵县城区生活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2)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加快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稳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 (2)2025年,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新增农业生产及服务业取用地下水 | ||
龙陵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管制,禁止突破边界进行城镇建设。 (2)禁止在河道、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 (2)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4)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
昌宁县生态环境管控要求(6个)
区县 |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隆阳区 | 昌宁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与田园片区规划布局不相符的现有企业不得再扩建或技改,实行逐步淘汰或转移到与规划相符的相关片区内。 (2)若引进屠宰项目,其布局应远离居住用地,可布局在综合加工区内。 (3)园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得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 (4)园区内涉及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备及储存设施布局于远离居民点等居民集中的区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降低生产无组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紧邻居住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 (2)入驻园区的各类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防护距离满足要求;在居住用地与粮畜产品加工区、茶果产品加工区间设置一定的防护绿地;畜产品加工区、茶果产品加工区与林木产品加工区、综合加工区间设置一定的生产防护绿地。 (3)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各自的和园区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4)园区内的各企业堆渣场、贮水池、清消水池等必须做好防渗处理。 (5)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各类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及因事故废水、废液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6)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各类企业,规范设置危废储存间,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逐步建设完善中水回用、处理装置,提高中水回用率,经处理后的污水优先考虑中水再生利用。 (2)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工业用水重复率和中水回用率。 (3)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 ||
昌宁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昌宁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
昌宁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2)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3)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应将铅、汞、镉、铬、砷、铊和锑作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 |
昌宁县城区生活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稳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 (2)2025年,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新增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取用地下水 | ||
昌宁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管制,禁止突破边界进行城镇建设。 (2)禁止在河道、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 (2)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4)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