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水长工业园区、保山工贸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认真履行土地出让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云政发〔2012〕156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例行督察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经批准后,供地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其他乡(镇)的土地,授权隆阳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经批准后,供地手续由隆阳区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事务性工作和日常监督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按供地审批程序申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隆阳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签定或核发。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