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5〕3号)、《云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精神,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筹谋划和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把握,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征信体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登记原则。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和前置性改革,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按时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登记原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山中心城区60平方公里范围和保山工贸园区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其余各类不动产委托隆阳区登记;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稳妥推进原则。在国家制定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把握好地方性政策出台的时机和步骤,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尽快形成自上而下、有效应对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充分继承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成果和经验,统筹兼顾不同部门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的需求,在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上做到平稳有序,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五)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特点,结合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市、县(区)不同层级的职责分工,科学做好分类指导,有效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确保全市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六)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尚未完成、机构尚未建立的过渡期内,按照原有运行模式正常开展登记颁证工作,确保日常登记颁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要进一步优化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站式”服务等工作制度和“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等工作机制,使不动产登记服务更加便民利民。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基本完成市、县(区)级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2016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2017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7年底前,市、县(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登记工作;统一窗口办理、颁发统一证书;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我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方案。
(二)开展工作调研。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编办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财政等部门配合,对全市现有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市、县(区)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建设方案。
(三)加快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由市委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在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并指导督促县(区)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要求,按照“人随事走”原则,适当加强市、县(区)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人员,加快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机构,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按相关程序报批。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全面梳理现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的意见建议。
(五)建设信息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按照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技术规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交换规则,对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各县(区)要切实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打牢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确保技术支撑到位。
(六)受理统一登记。2016年,逐步在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窗口,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实现登记信息的上下互联、部门互通。
(七)依法公开查询。2017年,建立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八)加强工作衔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确保工作平稳过渡、连续完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县(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所辖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抓好本行政辖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实施,按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深化改革内容进行督查。
(三)强化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区)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推进情况。
(四)正确引导舆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舆情跟踪和分析,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舆论,把握好宣传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炒作。对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在工作过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顾全大局,确保职责整合、机构建设按时完成并顺利运行。
(五)落实工作经费。市、县(区)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编制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