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领导进政务服务中心值带班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保发〔2015〕11号)精神,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营造最优政务服务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工作群众满意度,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带班范围: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部门领导值班范围:市、县(区)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批服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到本级中心带班,其中: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带班1次,分管政务服务工作领导每季度至少带班1次,其他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带班1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轮流到本级为民服务中心带班1天(次)。
第六条 市、县(区)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到服务窗口值班,其中:独立服务窗口部门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值班1天(次),其他班子成员轮流值班每周不少于1天;综合服务窗口领导值班与部门轮班同步,每次轮班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1天。
第七条 政府领导带班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督促进驻中心各部门特别是分管联系部门严格落实“应进必进、进必授权”“两集中、两到位”和“四进中心”要求,保证中心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三)协调、督促和检查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及重大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听取办事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服务工作及窗口单位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存在问题;
(五)协调解决挂钩项目和分管联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窗口部门领导值班工作职责:
(一)落实“应进必进、进必授权”工作要求,确保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中心到位、授权到位;
(二)督促检查窗口工作,理清窗口工作职责,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办理渠道,提升服务质量;
(三)现场指导、监督和办理本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处理窗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本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协调审批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促进项目审批提速;
(五)受理办事群众和企业的咨询、投诉,及时解答、回复;
(六)听取办事群众和企业对本窗口工作的意见建议,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加强与政务服务管理局及其他窗口部门的沟通,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等。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有序确定各位领导带班时间,制定领导带班工作时间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要做好领导带班工作情况收集和痕迹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部门要按月确定到窗口值班的领导名单,报各级中心备案,并在中心网站和大厅进行公示。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其他班子成员代岗,并提前1个工作日报中心监督投诉窗口。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值班实行签到制,在到达和离开中心窗口时,在《部门领导值班签到簿》上签名,由各级中心监督投诉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值班领导在受理群众反映和投诉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做到现场解决、现场答复;不能现场解决的,承诺解决时限,落实专人办理,限期回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全面了解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负责办理的部门要限期回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窗口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部门领导值班服务信息,次日将现场咨询和解决的事项梳理统计后,填写《领导值班情况登记表》报中心监督投诉窗口存档。
第十四条 部门领导进中心值班情况纳入各级中心对部门及窗口考核评比范围。各级中心负责汇总、统计领导值带班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并在本级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政府督查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监督检查领导进中心值带班情况,对不按要求值带班的部门和领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