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3_Z/2015-112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5-11-24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5〕81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部署,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职能职责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各级政府要履行好组织领导和监督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及企业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并组织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市场主体信息。

(四)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下属部门开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

(五)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及有关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并组织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六)各县(市、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确保我市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按规定的范围全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并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做好本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抽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抽查时对特殊企业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抽查中,各市场主体要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抽查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或标注)经营异常名录(或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发现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进行纠错,修改前后内容应同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或标注)经营异常名录(或状态)的市场主体,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市场主体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积极拓宽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查询;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和质询的政府部门应认真查证,并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8个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字〔2015〕2045号)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公示处罚信息,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户,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四、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主动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示义务和职责,积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对接和有效接入,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加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的统一公示和互联共享。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采取政策解读、跟踪报道、专题报道、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背景、意义、内容、政策措施等,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和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知晓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企业联络员的培训工作,力争做到全员培训。同时,要开展好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体操作使用方法。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抽查和购买服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在购买服务中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服务的专业机构,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落实《条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条例》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履行职责和公示义务的部门,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各级联席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信息公示工作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