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23121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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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要求

(一)承接好委托的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全面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确保委托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行使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得将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程序及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31号)和《保山市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二)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将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不能承接好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审批权限。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积极引导农村有序建房,切实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引导农村住宅的建设风貌与当地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等协调一致。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监管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批权限下放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坚决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

(四)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涵盖面积、地类、审批时间、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内容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台账,并按季度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杨德华,电话:13887813103。

附件:批复模板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乡(镇)/街道**年度第**批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关于审查批准**乡(镇)/街道202*年度农村宅基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请示》(文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共计**宗**户,均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园地**公顷、草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作为**乡(镇)/街道202*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农村宅基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缴清所涉规费。

三、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补充耕地用途管理,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四、涉及切坡建房的,要监督指导建设农户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事项,按照评估结论、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前采取避让措施或实施综合治理。

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面积落实到户,认真做好批后用地监管,严格按批准用途依法依规使用,不得超占或闲置。

此复。


附件:**乡(镇)/街道202*年度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权属地类花名册

(土地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