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1/20240509-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保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4-05-09
文号 保政办发〔2024〕22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精神,做好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合理规划草地空间,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第三次全市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全市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为基础,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上报省级,确保全市基本草原功能提升、布局合理、质量提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市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40.04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从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中调出,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各县(市、区)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预留面积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的10%,原则上储备区草原单元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

(一)工作准备

1.学习《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

2.收集资料及物资准备。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村级以上行政界线和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所有权、使用权)、“三区三线”划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草原基况监测、工业用地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等最新成果、数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最新的相关规划图文资料,草原承包、草原生态修复、草种繁育基地建设、退牧还草、退耕还草等档案资料。物资准备包括:GNSS定位设备、照相机、数据采集仪等调查工具,以及外业调查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与管理的软、硬件设备。

3.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分级开展市、县(市、区)技术培训。

(二)图斑预判

省级技术支撑单位依据基本草原划定条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形成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进行现地调查核实。

(三)现地调查核实

1.由市级林草部门牵头,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现地调查核实工作,市、县(市、区)分别制定工作方案。

2.将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与各县(市、区)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三区三线”划定、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工业用地红线、各类规划等最新成果、数据进行衔接。

3.各县(市、区)依据基本草原划定原则、条件进行现地调查核实,确定基本草原及储备区范围界线,按要求完成调查内容。

4.预判图斑不纳入基本草原的,须提供佐证材料,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

5.根据质量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市、县级质量跟踪检查,并配合省级开展质量跟踪检查。

(四)乡、村两级公示

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对本辖区划定的基本草原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五)开展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验,详见《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

(六)初步成果审查

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从县级林草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林草部门后,省级以市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反馈市级,市级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直至审查通过。

(七)成果验收

初步成果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验收,由各级林草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八)成果认定公告

验收通过后的成果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各级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落地上图等。

(九)数据汇总

全市基本草原划定数据由村级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乡级、县级、市级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省级。

四、任务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4年3—4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全面摸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范围、利用方式、功能类别等基本情况,由市林草局牵头,汇总形成全市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服务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和后续资源管理工作。(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启动划定,开展试点(2024年5—6月)

启动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市林草部门牵头统筹开展全市动员安排、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图斑预判等工作。2024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启动暨培训会召开、相关资料印发、市级工作方案制定及市级工作专班组建等工作。由腾冲市先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认真编制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做好现地划定、调查举证、落地上图、社会公示、质量检查、成果编制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接受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配合省级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其余4县(区)做好提前谋划和准备工作,待市级工作方案印发后全面开展辖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划定(2024年7—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具体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全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期间,市级会同省级技术指导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实地技术指导。(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成果验收和上报(2024年11—12月)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自验,11月底前完成市级复查,12月初报省级核验,形成全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后上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参照省级方案,建立以市林草局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指导和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市林草局牵头组建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形成市、县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市林长办(市林草局)牵头,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林长制工作的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按时按质完成辖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任务。(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过程管控。要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市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一县一策”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等有关项目及资金。(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草原管护。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依法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