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文件印发后贯彻落实慢、贯彻落实不到位,对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的及时贯彻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提交必要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提交程序上符合《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保政发〔2015〕42号)要求。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分管领导或由相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商,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坚决杜绝因前期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和有关部门会上不表态、会后有意见而导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文件仍久拖不发的现象。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市直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呈批。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五、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要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六、市直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参会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八、其他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正式文稿之日起,原则上按上述时限要求执行。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及时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学习贯彻宣传、工作部署跟进、工作进展报告、存在问题分析和意见建议报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认真学习,积极配合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