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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06_A/2015-121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15-12-18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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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2016年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2016年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2016年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74号)和《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监管局关于推动开展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239号)精神,为推动农村民房政策性统保工作开展,建立政策性统保、商业化补充、民政救助相结合的农村民房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助、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三条  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有关政策;

(二)安排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实施方案;

(三)监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责承担全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二)市民政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责全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的申报登记、核实投保农户清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指定农村民房灾害保险费的专项开支科目等工作;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责定期组织全市民政工作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知识培训;

(四)负责对有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指导全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六)提出完善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受理农村民房灾害保险业务查询;

(八)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险对象、保障范围

第五条  保险对象为全市农村居民常住的生活住房,即正房(指房屋中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

第六条  保险范围为全市农村户口所在辖区内的常住居民。

第四章  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限额

第七条  农村民房灾害保险保费按户计算,每户每年缴纳保险费10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2元,民政部门补助8元。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农村民房多灾种统保的,每户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元。

在全市统保之外,有条件的农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保险金额,并由农户全额缴纳相应保险费。

第九条  农村民房保险期限为1年,从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五章  投保方式

第十条  农村民房灾害保险执行全市统保。

农村民房保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投保,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必须按本方案保险对象填写保山市民房统保居民住房的分户清单、投保单,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无误并签注投保意见,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支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章  承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核实民房数量并做到见人、见房。

第十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的参与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并由民房所有者签名认可。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一次性补助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工作经费3000元,并积极提供相关设备和经费。

第十四条  农户要认真填写投保申请登记表,准确填写户主详细地址,房屋朝向。

第十五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按签订的保险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及民房分户清单打印盖章后,送各县(市、区)民政局。

第十七条  保险到期15日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进行下一年度的投保准备工作,在到期日前签订续保合同。

第十八条  续保时按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流程办理续保手续。

第七章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因以下情形导致保险房屋受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洪涝灾(洪水、暴雨)、风雹灾(龙卷风、暴风、冰雹)、雷击、泥石流、崩塌、地面下陷;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因防止上述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保险房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  缴费方式

第二十条  按照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定的投保户数计算应缴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统一出具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投保分户清单等凭证交各县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将保险费汇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指定帐户。汇款人详细填写各县市、民政局的名称、地址、银行帐号。

第九章  理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理赔流程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告,乡镇(街道)民政办及时报告县市、民政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接到报案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向保险公司再次转报。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保险理赔的督办机构。在接到投保农村民房发生保险事故的报告后,要将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派人员到现场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灾情查实工作,为做好灾情查实工作,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各县(市、区)民政局理赔服务费每案200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务与保险公司每半年结算1次。

第十章  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民房倒塌或判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一)土木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木骨架烧毁或者严重变形、楼板木板墙严重受损、墙体完全倒塌、房内地面严重受损、瓦面完全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房屋,赔偿10000元。

(二)砖木结构(空心砖、烧砖):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木骨架严重变形、倒塌和烧毁、砖墙完全倒塌或严重受损、瓦房面完全损坏、楼板、木板墙烧毁或严重变形、房内地面严重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房屋,赔偿10000元。

(三)砖混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梁柱严重损伤、板体严重损伤、墙体严重受损或倒塌、门窗严重损坏、楼地面严重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房屋,赔偿10000元。

(四)框架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梁柱严重损伤、板体严重受损、墙体严重受损或者倒塌、楼地面严重受损、门窗严重损坏,必须拆除重建的房屋,赔偿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民房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一)土木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损坏的赔偿1200元;木骨架全面烧毁或者严重变形的赔偿1800元;木板墙完全烧毁或者严重变形的赔偿1500元;楼板烧毁或者严重变形的赔偿1100元;三面墙体完全倒塌的赔偿1800元;房内地面严重受损的赔偿1100元;瓦面完全损坏的赔偿1100元;房内装饰损坏的赔偿500元。

(二)砖(空心砖)木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基础严重受损的赔偿1500元;木骨架烧毁或严重变形的赔偿1000元;砖墙体倒塌或者严重受损的赔偿4000元;房内地面严重受损的赔偿1500元;瓦面完全损坏的赔偿2000元;房内装饰损坏的赔偿700元。

(三)砖(烧砖)木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的赔偿1200元;木骨架烧毁或者严重变形的赔偿1500元;楼板烧毁或者严重变形的赔偿1000元;木板墙烧毁或严重变形的赔偿1200元;砖墙体倒塌或严重受损的赔偿2500元;房内地面严重受损的赔偿800元;瓦面完全损坏的赔偿1000元;房内装饰严重受损的赔偿800元。

(四)砖混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的赔偿2000元;梁柱严重变形的赔偿1000元;板体严重受损的赔偿1200元;墙体整体倒塌或严重受损的赔偿1800元;楼地面严重受损的赔偿1000元;门窗严重受损的赔偿1000元;房内装饰严重受损的赔偿2000元。

(五)框架结构:因保险事故导致房屋基础严重受损的赔偿2500元;梁柱严重损伤的赔偿1200元;板体严重受损的赔偿1000元;墙体整体倒塌或严重受损的赔偿1000元;楼地面严重受损的赔偿1000元;门窗严重受损的赔偿1000元;房内装饰严重受损的赔偿2000元。

第二十四条  是故意纵火的本户房屋,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农户住房财产安全,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查勘确认需要搬迁的,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按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的标准交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第十一章  索赔资料

第二十六条  投保农村民房出险后,根据不同情况,原则上应提供如下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出险证明、房屋损失清单、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无产权证必须出具乡级以上证明材料)、现场照片。

第十二章  保险服务承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宣传服务:积极主动向客户宣传、解答有关保险条款、赔偿标准及投保、索赔等相关知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咨询服务:根据农户的要求,积极热情为农户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建议、保险方案、出险报案(95518专线电话)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走访服务:主动加强与各县(市、区)民政局的交流、沟通,积极配合民政局处理重大事故。保险公司领导必须参与处理重大灾害,对灾情事故作出及时赔偿。

第三十条  保险理赔服务:严格按照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做好理赔服务。每户房屋损失在相关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立案、理算、付款、结案。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农村民房灾害保险防灾防损宣传教育活动、防灾设备配置、防灾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经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认可并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保山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