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20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保山市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1﹞42号)和《保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经腾冲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对照创建标准评估,认定腾冲市达到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授予腾冲市信用示范市荣誉称号。
腾冲市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增强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借鉴信用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信用示范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创建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信用示范县(市、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