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开展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评估项目及决策事项执行单位
(一)《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期评估》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人:赵贵品
(二)《2023年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人:赵贵品
(三)《保山市“八五”普法规划中期执行情况评估》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市司法局;责任人:希涛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公有住房处置(第二阶段)》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市机关事务局;责任人:张自翔
二、撰写评估报告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完成实施后评估工作后,要及时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建议。
三、优化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可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多种方法进行。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四、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执行单位是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研学《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按程序抓紧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严谨细实抓紧推进,于2023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并将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及时反馈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认真梳理筛选,确定评估事项,抓紧按程序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于2023年11月中旬前同步完成评估工作。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