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3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对已不属于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5)予以剔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剔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保山市企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06﹞163号)
2.保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保政发﹝2009﹞72号)
3.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政办发﹝2009﹞227号)
4.保山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保政办发﹝2009﹞228号)
5.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1﹞294号)
6.保山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1﹞314号)
7.保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1﹞320号)
8.保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办法(保政办发﹝2013﹞59号)
9.保山市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3﹞109号)
10.保山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4﹞11号)
11.保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5﹞48号)
12.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保政办发﹝2015﹞71号)
13.保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保政办发﹝2016﹞21号)
14.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6﹞182号)
15.保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7﹞99号)
16.保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保政规﹝2018﹞1号)
17.保山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保政办规﹝2018﹞2号)
18.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保政办规﹝2020﹞1号)
19.保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办规﹝2022﹞1号)
20.保山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2﹞2号)
21.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规﹝2022﹞1号)
附件2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保政规﹝2020﹞1号)修改为:
(一)删去第一章第十一条中的“对不积极宣传、动员公民无偿献血,未按要求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县(市、区)、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删除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中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标点符号作了相应修改。修改为“年度无偿献血不能全部满足本地临床用血的县(市、区)、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当年不得推荐评选精神文明单位,主要领导不得推荐评选先进。”
附件3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
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保山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规定(保政办发﹝2011﹞46号)
2.保山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中的保山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2﹞190号)
3.保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保政办发﹝2017﹞120号)
4.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保政办规﹝2018﹞1号)
5.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保政办规﹝2020﹞2号)
附件4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06﹞12号)
2.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保政办发﹝2009﹞96号)
3.保山市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07﹞10号)
4.保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5.保山市重点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保政办发﹝2012﹞24号)
6.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保政发﹝2012﹞86号)
7.保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保政办发﹝2013﹞25号)
8.保山市境外边民服务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5﹞42号)
9.保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6﹞39号)
附件5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
剔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山市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保政办发﹝201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