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交规〔2018〕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保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第28号令)、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云南省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规划、施工图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应遵守本细则。其他部门规划、审批、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渡口及码头、航道、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等工程。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县(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级质监机构),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质量监督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第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实行上岗培训证制度,执证上岗。县(市、区)质监站职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行政负责人应是公路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且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应是公路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职)职称任职资格。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  市级质监机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行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接受省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县(市、区)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质量监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交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协助上级质监机构开展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

(四)统计、分析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定期发布并上报工程质量动态。­­

(五)受理并组织辖区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县级质监机构或组织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质量监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质监机构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质量监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交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对质量监督权限范围内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管及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四)统计、分析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定期发布并上报工程质量动态。­­

(五)受理并组织辖区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级质监机构监督权限

(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地方高速公路、市级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重点县乡道改造(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上项目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配套及服务设施等项目。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一般县道及乡道新改建项目。

(三)新建独立特大桥、大桥、中桥、危桥改造中拆除重建、结构性加固的大桥、中桥项目,危桥改造中非结构性加固的特大桥、大桥项目。

(四)负责市级管辖范围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  县级质监机构监督范围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一般县道及乡道新建、改建项目。以上项目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配套及服务设施等项目的质量监督;

(二)新建独立小桥,危桥改造中拆除重建、结构性加固的小桥项目,危桥改造中非结构性加固的中桥、小桥项目。

(三)负责县(市、区)自主投资和企业投资公路的质量监督(含扶贫项目)。

(四)负责县级管辖范围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人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责任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五章  试验检测与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工、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由市级质监机构负责。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由县级质监机构负责。

质监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路基工程完工后,须经交工验收构检测合格,且签认完整后,才能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一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须整改的问题经质监机构复核确认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交工检测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中未列出的检查项目、复测项目,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复测项目。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竣工验收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整改,质监机构才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竣工验收条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出具的工程检测鉴定数据是工程的最终检测鉴定数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定、鉴定结果负责。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鉴定和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评定、鉴定和检测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承办的质监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质监机构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六章  社会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含县乡村道)按照“七公开”规定,公开质量监督信息,在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单位、举报电话等。

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应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除责令改正外,独立桥梁、危桥改造、乡道、村道项目按《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余项目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责令改正,独立桥梁、危桥改造、乡道、村道项目按《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余项目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三)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四)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对上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独立桥梁、危桥改造、乡道、村道项目按《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余项目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期报告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质量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处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新规定出台的,执行新规定。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