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的总体要求,保山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形成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截至2016年10月,保山市共有出租汽车969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12家,从业人员3288人,2015年完成客运量3601.30万人次。出租汽车行业运输量在城市交通中占比虽不高,却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和社会稳定大局。
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稳定基础薄弱等现象,存在行业定位失准、供需失衡、经营权管理不尽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以及新旧业态冲突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意见》起草过程
2016年7月以来,保山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政策组启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文件起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度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邀请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企业等参加现场讨论,对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部分社会群体开展问卷调查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多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其他部门和各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10月17日在保山新闻网上向社会公示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多次参加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会议,与周边其他城市交流改革思路与措施,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对相关部门、公众和从业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已采纳加入本《实施意见》中,最终形成了本送审稿。
三、起草《实施意见》的主要思路
一是立足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在尊重历史的同时改革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机制的弊端,解决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运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实现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
二是规范新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市场运力规模调整主要通过设置车辆准入条件和驾驶员准入条件实现,充分发挥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对驾驶员服务评价的优点,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差异化服务,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错位经营。
三是充分考虑行业复杂情况,充分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对新老两种业态,既要肯定多样化、差异性,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又要推动融合发展,避免对立和冲撞,构建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和谐稳定的新型市场体系。稳慎推动改革,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四是厘清行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弊端。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和厘清部门职责,解决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不统一的问题,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在保证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性的同时避免了因管理部门不一致而导致的改革不同步和不彻底问题。
五是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增强两个文件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两个文件已提出原则要求但没有提出具体措施的,做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为各县(市、区)制定实施细则留下了一定空间。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三十二项,从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是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
《实施意见》以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为依据,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安全便捷、乘客为本,问题导向、稳改结合,依法规范、鼓励创新,统筹兼顾、融合发展,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创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督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科学定位,改革运力调整机制。以解决好城市整体交通出行问题为着力点,把握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位,坚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二是改革行业管理体制。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有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三是深化巡游车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现有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逐步过渡。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互联网+”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电召、互联网服务,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车辆空驶,实现转型升级。鼓励组建规模化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加强从业人员规范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实行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管理,加强准入把关,建立退出机制,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应不低于巡游车运价,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在实现新老业态错位发展满足不同人群出行需求的同时,也保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是合乘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
五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进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推进行业治理多元化,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提升监管工作的智能水平,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新格局。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信用体系,将信用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征求到的意见中,针对《实施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提出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将管理职责划转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保山中心城市(隆阳区)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意见。对于该意见,在本送审稿中并未予以采纳。未采纳原因:一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该条款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未设定各级具体的职能分工,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有权对网约出租汽车进行管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因此,保山市人民政府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隆阳区属于县级人民政府。“保山中心城市”不属于法律界定的人民政府,仅是地方人民政府便于行政管理而设定的区域名称。综上所述,隆阳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属于《网络预防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主体,不因隆阳区人民政府系保山市人民政府的下辖“区”而当然的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转移至市级人民政府。
六、《实施意见》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