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2_Z/2016-1212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文号
  • 保卫计发〔2016〕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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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计生委对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李新芬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药物和设备的建议》已交由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药物种类和设备配备、提高云南省基药使用比例,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待遇,稳定乡镇医疗队伍。

2015年1月12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药政发〔2014〕23号)规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药品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20%的非基本药物”,进一步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用药的灵活性。目前,除《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520个品种,《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12年版)383个品种外,还可选择20%的非基药近180个品种,对于一般乡镇级卫生院药品品种已非常充足,对于村卫生室,中央和省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今后需在引导群众用药习惯方面下功夫。

在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待遇,稳定乡镇医疗队伍方面,按《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实施细则(试行)》医疗风险基金为医疗收入的1%及结余分配比例为:事业基金50%、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20%、专用基金-奖励基金30%,实行几年来,各地普遍反映 ,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例偏低 ,不足以激励和调动职工积极性。2015年12月23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机制的意见》(云卫基层发〔2015〕9 号)重新作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可调整为30%-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支结余中可以提取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原则上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40%左右,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10%左右,具体提取标准由各县 (市、区 )确定并组织实施。该意见出台后,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待遇得到了有效提高。

在检查设备配备方面,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争取中央、省级项目和社会慈善机构的支持,努力把基层检查设备配齐配强。

感谢您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