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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02_Z/2017-10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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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5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532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正杰代表:

你提出的《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房面积标准不搞一刀切的建议》(第0532号)已交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一)国家层面。2016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要求,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不超过25平方米/人的标准(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其中单人单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具体建设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稳定脱贫后可自行扩建。

(二)省级层面。根据国家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2017年3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31号)要求,严格执行建房政策,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平方米、7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级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其中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的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于按照1户1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三)市级层面。根据省级出台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方案》,2017年3月29日,市级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0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建房标准。

二、政策执行情况

保山市在2017年2月28日前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中,建房面积超过人均25平方米的,已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通过采用调出搬迁范围、直系亲属共建、县级平台公司作为共有产权人等方式进行了整改。2月28日以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建房面积严格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