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6_C/2016-1226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09-28
  • 文号
  • 保司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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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协保山市三届五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保山市委员会:

您委在政协保山市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目前,全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截至2016年6月,全市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011个,其中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7个。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联动、信息通畅”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横向布局主要为县(市、区)层面建立的各类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儿维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纵向布局主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传统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全市74个乡镇(街道)、912个村(社区)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全市现有人民调解员7124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01名,政府购买服务42名。县(市、区)级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离退休干部兼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除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的专职调解员外,由乡镇综治各成员单位公职人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村(居)调解员由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妇女代表等人员兼任。近年来,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求》,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规范管理,严格推选条件,加强岗前、岗中业务培训,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等,通过规范化管理,培育培养了一大批业务较为熟练、有较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按照《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调解工作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业务之一。目前,全市有律师事务所18个,执业律师17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79个,法律服务工作者255名。2015年共调解纠纷1815件,办理法律援助3239件。

目前,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保障主要由“以案定补” (根据案件难易,经审核评定,每件补助30—800元)、“法律援助”(根据案件难易,经审核评定,每件补助200-500元)和政府购买服务(由县、乡政府购买服务,每月支付1200—1800元)等形式进行保障。县(区)层面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办公经费开支为涉及领域职能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经费进行实报实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职的调解员报酬通过办理的案件以“法律援助”或“以案定补”方式获得;乡镇(街道)层面的人民调解组织办公经费由乡级财政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职的调解员报酬通过“法律援助”或“以案定补”方式获得,专职人民调解员除政府支付固定工资外,办理的案件还参与“以案定补”经费补助,村(居)层面的调解组织办公经费由所在村(居)委会提供,除公职人员外,所有兼职的人民调解员报酬均通过“以案定补”方式获得。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2013年开始,保山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总结施甸、腾冲大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保山实际,全面启动了独具地方特色、效果凸显的大调解格局构建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五大机制”:一是建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在市、县、乡三级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牵头的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在县乡两级设立大调解工作实体平台,司法行政部门发挥社会资源广泛、基层网络面广、人民调解员队伍庞大等优势,推动主体作用格局的形成。三是建立“四权合一”的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赋予大调解实体平台案件指派权、检查督办权、统一调度权、问责建议权,实现“四权合一”,推动大调解高效运转。四是建立“六统一”的大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完善统一排查受理、统一分流调处、统一跟踪督查、统一验收考核、统一经费补助、统一整理归档的“六统一”工作联动机制。五是建立“五道防线”的大调解工作网络机制。巩固和提升“五道防线”成功做法,并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将“6995”信息平台融入到“五道防线”中,逐步推行“五包保五到位”责任制,“施甸经验”在全省推广。通过大调解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近三年来,全市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率不断上升,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协议履行率达99%以上,有效维护了全市的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虽较为完备,工作成绩显著,但正如提案中所提,面对繁重的纠纷调解案件,调解员服务专业化不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长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受理、调解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移交、委托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单位之间联合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馈信息和意见建议。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人员组成,确保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基本属性;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研讨学习、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和立卷归档要求,制作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分析本地区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研究制定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计划和安排,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工作、保障能力和专业化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推进工作创新发展。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推进法治保山平安保山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感谢您委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

                                                                                保山市司法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