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2016年1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及《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市编制了《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了便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现就《工作方案》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解决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差、水资源保障能力脆弱、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有效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国务院于2015年4月2日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到2020年、2030年的工作目标及主要指标。《水十条》从控制排放、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科技创新、市场驱动、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和保障水环境安全、落实责任和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了10条35款76项,共238个具体措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水环境质量整体较好,但怒江、澜沧江、伊洛瓦底江三大水系部分支流地表水环境质量呈下降态势。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水污染防治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及《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全市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住建、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卫计委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重要意义
《水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时,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为云南发展的三大战略定位之一,把“着力推进生态保护”纳入云南“五个着力”的重点任务,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
认真贯彻落实《水十条》,是发挥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战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水污染防治的新方略。我市《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到2020 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的近期目标,并明确防治任务、责任分工,提出组织保障和工作措施要求,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工作方案》的出台和全面实施,将对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落实治污责任,优化发展方式,完善机制政策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对建设美丽保山,推进保山跨越发展,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提出了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的总体工作目标,各类水体水质目标改善为主的主要指标及“十三五”年度目标。第三部分提出了“保障水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等防治任务,体现治水的系统思路。第四部分提出了“发挥市场机制、环境执法监管、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等制度保障。第五部分,提出了“考核监督、公众参与”等任务,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的责任。为了便于贯彻落实,参照《水十条》、《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结合市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每项工作都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并由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的形势,结合我市当前水环境现状,确定了我市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保山,推进保山跨越发展,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按照《水十条》及《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即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好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三大水系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东河、施甸大河、瓦窑河、滇滩河等流域及青海湖水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加强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北海湖、青海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除劣Ⅴ类水体,恢复水体使用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不断提升保山市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在认真分析目前我市水环境质量与《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差距的基础上,展望未来五年、十年以及长远,提出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总体工作目标。即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三大水系优良水体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东河、瓦窑河、施甸大河、滇滩河、青海、北海等重点河湖水质逐步改善。东河流域污染较重水体逐步恢复使用功能。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至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质量变化,为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治理效果,《工作方案》确定了以各类水体水质改善为主的主要指标。即到2020年,纳入国家、省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由87.5%提升至100%。市级增加的1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澜沧江、伊洛瓦底江水系优良水体比例保持100%,怒江水系优良水体比例由71.4%提升至85.7%。澜沧江永保桥等8个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以上,青海水质提升至Ⅱ类,勐波罗河柯街断面水质提升达到或优于Ⅲ类。消除劣Ⅴ类水体。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及四县、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工作方案》还分年度分流域提出年度目标,并建立目标、问题、任务、责任等清单。即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清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城市(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计划清单表、年度任务清单表。
(三)防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根据《水十条》和《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的形势,《工作方案》确定了4个方面共15项防治任务。即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等4个方面。16项防治任务从控制排放、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等方面,充分体现治水的系统思维。以工业、城镇、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实现控源减排;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行清洁生产提升产业质量,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以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推行各领域节水、强化生态用水保障实现节水增流。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管理制度是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长效保障,《工作方案》确定了4个方面共13项工作措施。即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等4个方面。体现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突出两个统筹,一是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统筹,突出强调科技、市场等非工程措施的应用,促进政策协同联动,推动第三方治理,促进市场调节机制的发挥;二是行动主体的统筹,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形成水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建立完善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增加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动力。
(五)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
建立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机制,是目标指标、任务措施的实施保障,也是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工作方案》在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方面,明确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和“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共涉及7项内容。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党政“一把手”环保责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并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