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031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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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排污登记到期延续的公告



全市各排污登记管理单位:

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保山市共有2823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限将于2025年陆续到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有序做好我市排污登记到期延续工作,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排污登记单位责任

(一)登记范围: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排污登记,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二)登记流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登记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四)登记延续: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同时排污登记单位需要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登记延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登记注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六)违法处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登记状态查询

(一)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或输入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网站。

(二)点击“登记信息公开”→选择“云南省-保山市”→输入企业名称→查看有效期限→查询结果示例:

三、登记延续流程

(一)未超有效期的排污登记单位

1.登录平台→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忘记账号密码的可点击“忘记账号、忘记密码”,输入注册账号绑定手机号可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进行重新绑定,联系方式:0875-2191015)。

2.登录进入企业端→排污登记→登记延续→填报登记表提交→留存排污登记表和登记回执。(登记时需注意核对原登记信息并按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涉及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二)已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

1.第1步步骤同上→登录进入企业端→排污登记→登记注销→申请登记。(排污登记超期失效单位需要先注销原排污登记,再进行申请登记)。

四、注意事项

(一)按时办理登记延续:请各排污登记单位高度重视,务必在有效期满前进行登记延续,避免出现登记失效情况。

(二)核实管理类别:排污登记单位在进行登记延续时需注意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属于登记管理范围,若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自查登记信息:排污单位在进行登记延续时,应自查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防诈骗提醒:排污登记相关手续由排污单位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未委托任何机构进行代办,请各排污登记单位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指导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技术指导单位全程免费予以指导。(联系人及电话:赵工 0875-2191011)。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