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6-032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03-1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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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6〕27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各科室(队),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和公共宣传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2016年全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加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效途径。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重点环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优化公开形式、细化公开内容,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公开全市环境信息。

二、查找不足,提升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近年来,全市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了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建设。但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市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开范围不广、内容不全

一是没有在门户网站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审批等)清单,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没有做到及时、准确公开。二是国家、省通过环保部门支持的环保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实施的信息还没有公开。三是没有全面公开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处理情况;没有全面公开重点污染源监管、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没有全面公开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没有全面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单一,门户网站管理有待加强

就全市环保部门来看,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主要通过门户网站、本单位信息公开栏和《保山日报》等载体进行公开,没有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信息岛、广播电视等载体的传播作用进行公开。个别县(市、区)环保局的门户网站还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互动交流不回应、服务信息不实用以及有栏目设置无相关内容等问题。

三、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及管理

门户网站是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办好门户网站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50号)要求,“保山环保网”已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了改版建设,并且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任务分解要求适时向法规宣教信息科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确保“保山环保网”信息发布及时,内容更新有保障,杜绝“睡眠栏目”被市政府监管部门取缔;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完善栏目设置,畅通互动交流平台,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内容,杜绝“僵尸网站”和“睡眠栏目”出现,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第一平台作用,全面提升门户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各园区环保分局应在本园区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二)政府环境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任务分解

1、公开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履行政府职能的权力清单,以及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人事、单位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信息。〔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2、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公开工作动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信息;公开绿色创建情况;承办在线服务、网络投诉、领导信箱等信息。〔责任部门:法规宣教信息科,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3、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情况,拟作出审批(验收)意见及审批决定。〔责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科,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

4、公开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本单位经费预算情况及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公开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公开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规划;公开国家、省通过环保部门支持的环保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责任部门:规划财务科、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5、按照相关要求公开全市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排放等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全市重点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已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市、区),应实时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责任部门:污染控制科、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6、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以及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公开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企业名单,处置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责任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7、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污染减排等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公开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责任部门:总工办,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8、公开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创建情况;公开强制性清理生产审核结果。〔责任部门:自然生态保护科,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9、公开宣传解读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公开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情况,拟作出审批(验收)意见及审批决定;公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动态信息,普及核与辐射安全知识。〔责任部门: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10、公开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名单及防治情况;公开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审批结果、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责任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

四、加强检查,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1、市局各责任科室(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制作、更新相关环境信息,将《保山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和电子版及时提交法规宣教信息科在“保山环保网”发布。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2、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环境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工作,并且在11月5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报市局。同时要认真落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保环发〔2016〕25号),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确保重点排污单位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按时按量公开环境信息。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