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6〕5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保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云环发〔2015〕54号)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提高执法效能,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改善环境质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及工作机制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部署和实施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三、工作体系、分工及责任主体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市人民政府为一级网格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一级网格主体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二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网格。一、二、三级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
1.一级网格:保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一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联系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指定1名具体联系人。
2.二级网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各园区管委会主任为二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为二级网格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制定1名具体联系人。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园区环境保护分局牵头,根据实际设立若干片区。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所有企业的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空气质量、跨界河流,企业生产流程、工艺、主要生产原料、辅料、产生的主要污染因子、周边存在环境风险敏感点(学校、医院、养老院、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集中居民居住区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齐备规范的一企一档和环境信访投诉回复档案。
3.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级网格以下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制定1名具体联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机构牵头,根据实际设立若干片区。
(二)职责分工
按照网格化工作思路,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分析全市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考核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部署有关部门把网格化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2.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
(1)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市发展改革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市工业信息化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配合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4)市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5)市财政局。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工作经费,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6)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产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关闭;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设、拆迁、水利、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的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做好餐饮、娱乐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社会生活噪音、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有效防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负责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遗漏抛撒渣土的运输车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防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8)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噪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进行行业监管;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在交通主要干线设置流动检查站,对公交车车内卫生、车容车貌、乘车环境、“脏、乱、差”等营运行为实施动态监控,对车辆超限超载、无遮盖运输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对主干线公路路面实施清扫,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
(9)市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10)市林业局。推进城镇面山绿化、乡村绿化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实施绿色通道建设、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退耕还林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沙荒地和荒山整治绿化,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11)市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规企业擅自供水。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13)市工商局。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14)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向环境保护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石料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粉尘污染防治;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矿产品经营物流货场实施监督管理,防治散装物料货场扬尘污染。
(15)市质监局。负责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16)市政府应急办。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按照要求,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趋势分析、会商、研判等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17)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市直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出界河流断面负总责。县(市、区)和园区各部门按照相应的网格职能职责开展相应的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一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指导三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向上级网格做好工作汇报、上报本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度情况。统筹各部门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恶意炒作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同时加强应急演练,及时处置事故。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
各县(市、区)、园区要层层动员,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优化流程,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园区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分别制定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细化网格,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三)检查完善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市环境保护局将对各县(市、区)、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级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8日)
各级要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2016年2月28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市人民政府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及时建立本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组织对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科室,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稽查。环境监管网格划分(细化)方案及网格化责任体系要于2016年2月2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环保统一监管,部门按职责监管的要求承担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实施分类监管
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推进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要加强县(市、区)、园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加快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五)强化部门联动
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扩大公众参与
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环境监管工作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地区,要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