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 山 市 财 政 局
保环发〔2016〕130号
转发2017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监测站:
为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232号)转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各县区的县域生态考核资金分配,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对县级提交上报的最终结果负责。
二、因2017年度考核评价方法和考核结果确定等与2016年考核基本不变,故不另行制定我市的实施方案,请对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232号)、《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环发〔2016〕2号)执行。
三、本次考核安排时间紧、任务重,请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提前对县级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对口审核、确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0日前提交考核所需上报材料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组。
四、根据《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保环发〔2016〕3号)进行市级分工审核,市环保局、财政局有关科室、市环境监测站做好配合工作。
联系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公室 赵 静 2191020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组 王琳邦 2134153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