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7〕33号
关于印发《2017年保山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
现将《2017年保山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保山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正能 0875-2191009(兼传真)、邮箱:1521727366@qq.com)
附件
2017年保山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7〕3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提升生态和农村环境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目的
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是环境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摸清我市生态和农村环境污染源情况,更好的为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根据云南省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部署及要求,积极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生态和农村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和农村环境安全,改善生态和农村环境质量。
二、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方式
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应结合实际,重点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来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园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一)日常检查。把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融入其他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一同部署一同开展。
(二)专项检查。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作为2017年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上半年开展摸底排查,下半年对排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治。
(三)后督察。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园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特别是2016年开展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后督察。
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察。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环境监察常规工作相结合开展,在往年基础上积极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等。重点排查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整治情况。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种类、规模,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畜禽粪便是否综合利用、妥善处理等。
(三)其他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较多,当前重点主要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类项目(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公路、铁路、风电场等),各县(市、区)、园区应结合实际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察工作职能职责,有侧重的开展辖区内涉及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项目,采用多种方式抓住重点加强监管。应结合实际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察工作职能职责,有侧重的开展辖区内涉及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项目,采用多种方式抓住重点加强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园区应结合实际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察工作职能职责,有侧重的开展辖区内涉及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项目,采用多种方式抓住重点加强监管。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及时部署并开展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园区对检查中形成的材料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以便稽查、督察等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查处力度。市环保局适时对各县(市、区)、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察。
(三)确保成效,按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注重信息收集及报送工作,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上报内容要包括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所涉及到的内容。各县(市、区)、园区应于2017年6月5日前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书面及电子版按时按质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