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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10_C/2017-05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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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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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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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6〕64号),涉及保山市的共有 19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 2个关注加强类问题。为认真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1.把绿色发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自 2017年起,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都要设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题内容,通过学习,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各园区党工委)

2.深化党校和行政学校生态文明教学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学和其他干部培训要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学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根植于广大干部的头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指导工作实践。(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3.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在市主流媒体设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保山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4.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县(市、区)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扩大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守法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在隆阳区“多规合一”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采用“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法开展其他县(市)城市总规修改工作,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重点推进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和规划管理体制创新,着力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新路子,把绿色理念融入产业发展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大力培育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发展壮大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园区循环改造,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深入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减排,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逐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管齐下,优化总供给的结构与效益,强化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手段的运用,建立低效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推进产能优化重组。严格控制矿山总数,按照《保山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规划矿山总数在 2015年基础上减少10%左右。“十三五”期间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

1.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自 2017年起,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园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 4次。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 1次。(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3.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市、区)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考核权重,权重不低于8%。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4.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严格按照《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保办发〔2016〕46号)进行追责。 2017年底前,制定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事项。(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5.成立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牵头,下设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 3个专项小组,全面抓好国家 3个“十条”的落实。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意见和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情况,纳入重点督察督办事项,确保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1.加强资金投入筹集和整合。市财政逐年增加市级环境保护投入比例,持续加大对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投入。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只增不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覆盖面,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行 PPP、政府购买服务和环境第三方治理模式,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效益,引导社会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二、切实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一)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创新治理机制,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各级辖区内河流“河长负责制”。落实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治理、水质优良水体保护,持续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进度。到2020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 III类的比例达到100%,国控、省控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强化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17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到2020年,市、县(市、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于 III类的比例保持100%。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地下水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加强工业、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确保2017年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重点整治。推进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保山分公司、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复烤厂、云南香料烟有限责任公司及保山中心城区(隆阳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区域联动。建设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到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8%、细颗粒物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市土壤污染状况。以耕地、园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以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为重点,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确保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或休耕,实行严格管控。到2020年,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85%。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以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 2017年内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严控重点行业典型重金属排放量。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有色矿产资源开发,鼓励引导有色冶炼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期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涉重企业切实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相关责任,加大投入,早日完成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加大综合督察和处罚力度,解决一批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范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执法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设备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按照省委、省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部署和要求,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标,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及管控办法,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保山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195号)精神,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森林保山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7%,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6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5%,推进隆阳区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全市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加强,局部区域生态退化得到扭转,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

1.严格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整改,加强执法监管,依托省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开展 2次国家级、 1次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的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活动。(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

2.加强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管理。针对重点流域内工业企业现状,进一步排查涉危废水、重金属、危险废物、重化工企业环境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和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切实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一)开展全民绿化、全面绿化

推进城乡绿化,营造绿色山川,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和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加强园林城市创建,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园林绿化体系。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8平方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

1.持续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完善规划体系构建,坚持以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高起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现城镇控规全覆盖,突出城镇风貌特色,构建完善的城镇专项规划体系,形成层级清晰、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城镇规划体系。不断提升村庄规划编制水平,修改提升村庄规划。(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步开展村庄垃圾处理。2017年内,实现100%建制村道路硬化。2020年底前,95%以上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新增完成38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行地膜、秸秆、畜禽粪便的“一控二减三基本”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到2030年,农业主产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基本回收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市公司,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积极推动“四创”工作

1.创建园林城市。保山中心城市(隆阳区)于2018年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于2021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腾冲市于2019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昌宁县于2019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施甸县、龙陵县于2018年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有条件的镇争创省级、国家级园林城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创建生态城市。2017年底前,全市80%的乡镇完成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创建,腾冲省级生态文明市获得省人民政府命名,隆阳、龙陵、昌宁省级生态文明县(区)创建通过省考核验收,施甸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通过省技术评估。2018年,保山中心城市(隆阳区)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2019年,隆阳区、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市级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市创建,施甸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2020年,市级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创建生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创建文明城市。到2020年,腾冲市创建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保山中心城市(隆阳区)创建第四届省级文明城市;昌宁县在巩固第三届云南省文明县城创建成绩的基础上,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施甸县和龙陵县争创省级文明城市。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市民参与度、群众满意度、城市美誉度,使保山市文明城市创建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创建卫生城市。保山中心城市(隆阳区)和腾冲市要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2017年底前,通过国家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社会公示和命名。2018年以后为巩固提升期,确保通过3年1次的国家暗访和复审。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巩固省级卫生县城,于2018年第一季度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于2020年底通过国家审核后命名;2021年以后为巩固提升期,确保通过3年1次的国家暗访和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切实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细化年度改革要点和改革台账,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手抓制度出台,一手抓制度落地,加大跟踪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年度改革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源头严防制度

1.建立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2.健全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规划严肃性、开发有序性和建设规范性。(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三)强化过程严管制度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加大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严格执法,在全市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管。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保障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人员队伍建设及基础设施。加快施甸县、龙陵县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强化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后果严惩制度

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制度,加强配套规定出台和落实,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督促各级在健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街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

六、切实强化整改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管副市长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综合协调、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整改督导4个工作组。按“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全面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实施整改总体方案,全力推进19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2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启动问责程序,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个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移交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对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督导检查。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査、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挂账、寄办、专案盯办,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有序、按时推进。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开。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既要对个性问题紧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条落实,又要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专项整治,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持续跟踪问效全市整改落实情况,严防问题反弹。

 

附件:1.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2.整改落实类 19项中重点提及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1

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第一部分 整改落实类 19项问题

一、云南省 2015年、 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至目前尚有 26个项目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责任单位:市水长工业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6年底前,对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清理整改要求,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环评报批手续的项目,从2017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退出。

(二)强化管理,严格把关,确保今后纳入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100%依法完成环评审批。

二、云南省70个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30个园区尚未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其中规划修编后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有23个),25个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时间在规划审批后,57个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段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加快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及审查进度,保山工贸园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力争在规划修编前通过规划环评审查。

(二)5个省级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于2017年底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三)多方筹集资金,采用多种方式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云南省政府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工作中督查督办不力,未落实对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云南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中部分内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废止,导致大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存在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5〕45号)要求适时对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络化管理、“土政策”清理等工作,以及对各县(市、区)、园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督促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手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煤矿项目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底前未能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不予办理机械化改造有关审批手续,已验收批复的撤销其验收批复及能力确认等文件。

四、云南省政府对全省煤矿整顿工作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境保护措施部署不具体

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制定开展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有关方案,做好具体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环境保护、林业、水务等部门纳入保山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同时,加强全市煤矿整顿环境管理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二)已审查确认保留煤矿环评、水保等有关手续不齐备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于 2017年前办理有关手续。

五、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八文件”不力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级党委、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2017年起,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园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六、《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对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领域和保障措施都作出了具体安排,但没有按要求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多数地区和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一些纳入近期目标(2015年)的工作任务没有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195号)制定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方案。

(二)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位,确定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落实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08〕8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195号)的任务分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农业厅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安排部署存在漏项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6〕38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分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督查督办。

(二)全面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任务,确保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三)加强执法监管,严查企业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八、云南省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较慢,2015年底时全市仍有30692辆,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加强走访排查,完善档案资料。由各县(市、区)交警大队采取入户走访的方式,对本辖区内的黄标车逐车走访,按照“一车一档案”的要求建立档案。

(二)突出源头管理,严把车辆检测。公安部门、检测站要严把车辆检测关,在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对尾气排放不合格或者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坚决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三)强化告知,督促办理。对达到报废标准使用年限,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通过电话、信函、“12123”平台等多种途径,提前通知车主,督促其及时报废车辆。

九、《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2016年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时,要突出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十、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査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整改目标及措施:

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重点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市级加大对县(市、区)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

(二)加大督查、稽查、通报力度。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开展督查、稽查。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少的县(市、区)加大通报力度。

(三)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市形成高压态势。

(四)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各部门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街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十一、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至2015年的1.54%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逐步增加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政府环境保护投入能力。

(二)多渠道筹集环境保护投入所需资金,建立多方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积极推广应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保护领域。

(三)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稳定投入机制,稳步提升环境保护科目支出额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四)2017年底前,采用更科学的统计口径,将林业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统计到环境保护投入中,客观反映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

十二、全省已建成的15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70个市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中,有57个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70个建制镇只有32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30个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省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只有30%,多数地方尚未开展禁止养殖区域划定工作,部分养殖企业没有配套完善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加大城市排污管网改造建设力度,全市每年至少配套建设30千米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到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大污水管网管护力度,认真检查污水管网漏损,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黑臭水体治理,认真开展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确保至2020年全市无黑臭水体。

2.加大乡镇村庄“一水两污”推进力度。到2017年,全市所有乡镇建成2座以上公厕,建制村村委会建成1座以上公厕。到2018年,腾冲市国家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全域治理,保山市95%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到2020年,所有乡镇和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机制。

(二)市环境保护局

1.全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多种方式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十三五”期间完成38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治理目标。

2.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以饮用水源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传统村落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项目的实施为依托,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改变“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畜禽乱跑”的农村人居环境。

(三)市农业局

1.积极扶持,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率。科学谋划,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发展,提高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率。

2.加大治污力度,提高治污设施配置率。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支持力度,提高畜禽养殖治污设施设备的配置率。

3.加大对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的治理,推进环保型畜牧业发展,实现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十三、由于各级政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等问题,《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未得到实施。“十二五”期间,云南省除使用中央财政资金9.8285亿元对12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治理外,市级财政并没有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开展这项工作,导致大量应开展环境治理的矿山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体治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督促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积极督促有关县(市、区)、园区按规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配套资金,提升矿山地质环境。

(二)指导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十四、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编制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在公车改革中,环境保护执法执勤用车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使全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确保隆阳区监测站于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达标验收,施甸县、龙陵县监测站于2018年底前完成标准化达标验收。

(二)各县(市、区)在县(市、区)编制内调配人员及编制,解决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不足问题(三)全市市级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执法执勤用车已得到落实。

十五、全省分布在25个自然保护区内的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至今没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环境保护部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工矿用地、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共913处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严格依法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法活动。

(二)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截至2016年12月5日,对清理出的3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现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依法严处高压态势,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十七、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松懈,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随意调整问题严重。市(州)、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普遍存在“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现象,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由2011年7.8%降至2015年7.3%

责任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依法加强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管护措施,强化野外巡护监测,进一步做好保山市1个国家级、2个省级和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保护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的为打击力度,确保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安全。

十八、全市城乡规划总体落后,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健全城乡规划体系。以“多规合一”为举措,发挥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将河流水系、绿地系统、环保控制等纳入规划内容,形成专项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构建功能完善的城市专项规划体系。

(二)着力治理“脏、乱、差”现象。一是以治“脏”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提升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改进城市公共保洁作业方式,确保道路机械化清扫率≥50%,做到生活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100%。保持日常保洁,确保道路及人行道清洁亮丽。二是以治“乱”为重点,合理布局中心城区商业网点,依法治理占道经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清除城市“牛皮癣”。加强扬尘污染及施工运输车辆治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整顿车辆停放。三是以治“差”为重点,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玉溪市、保山市随意调整甚至撤销自然保护区,为项目建设让路

责任单位:昌宁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对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进行再次核实,对已调整未使用的3488.4009公顷以及其他可纳入保护范围的区域统一划入保护区,进一步明确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立界碑和“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标识牌。

(二)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活动情况进行排查,依法取缔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并按时上报清理整顿情况,及时将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已经成立的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编制由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专题专报原则,向昌宁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在昌宁县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自然保护区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专项用于保护区管理,确保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保山市纪委按照省纪委的安排部署,正在对昌宁县批准调减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问题开展调查取证。下一步将按照调查情况以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执纪问责。

 

 

第二部分 关注加强类2项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按照“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开发方针,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出让计划,综合规划,合理布局设置采矿权。严把矿业权准入关,对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申请和延续登记手续。

(二)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和煤炭去产能工作,加大矿山整合关闭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力度,加强部门联勘联审和矿权涉及的各类保护区清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坚决不予设立。

(三)逐步建立矿业权退出机制,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保护,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特别是两江流域生态敏感内不再新设采矿权。

二、“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部分生态敏感区域流域存在过度开发现象。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全市水电站弃水问题突出,呈现过剩现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关注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运行管理。

(二)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不再开发建设 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

(三)“十三五”期间,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并按要求对流域内中小水电项目进行系统排查清理。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的水电站,督促项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流量。督促各流域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统筹考虑河流生态、景观及农业用水需求,进一步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同时督促投入生产或适营 3年以上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确保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

 

 

 

附件2

整改落实类19项中重点提及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开展督查时分别抽查了121个、20个、17个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分别有114个、12个、10个,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分别仅有2个、0个、3个。云南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在红河州稽查后,移交地方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有2件未依法查处。曲靖市清理出的 270个未批先建项目中,多数未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 2016年 2月底前已对存在环境问题的 7户企业全部进行了查处,并完成了问题整改。

(二)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