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7-062702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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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7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站:

为全面落实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2017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结合保山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7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环保局统筹安排,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监测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依据《方案》内容制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环境监测实施计划,积极组织监测力量,主动与市监测站工作衔接,全面完成行政区划范围内环境监测工作任务。

二、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监测站的技术指导及支持。

三、今年监督性监测重点加强四方面工作:一是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县域生态考核监测要求,列入考核需要监测的项目要全面监测,出现漏测项的综合考评和生态转移支付考核不得分。二是凡列入市级和县级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甚至偷排企业要加密监测频次。三是省级重点减排项目要按国控企业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四是要提前安排监测工作,按照靠前完成原则,每月监测的内容在当月1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每季度监测的内容在每季度第一月完成监测任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的内容在上半年前完成监测任务。

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监管,确保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8%、重点考核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0%、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85%。对2014年列入国控企业名单,但后续又退出国控名单企业的自行监测仍按国控企业要求进行(除有另行要求的)。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方案》中规定的时限上报市监测站各类监测数据,并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市环保局。根据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监测报告后5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市局相关科室。鉴于路程制约,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和昌宁县监督性监测报告请于出监测报告后5日内原件彩色扫描按《方案》要求上报相关部门科室,每季度提交一次监测原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切实关注行政区划范围内环境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环保局上报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情况,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六、部分县区环保局提出不具备监测能力、经费等问题,请及时报县委、县政府解决,必须保证不折不扣完成监测任务,纳入年度考核。

七、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应急事件,根据市环境应急办统筹安排,及时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