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文件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保环发〔201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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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监测站、保山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24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8﹞35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201号)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24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8﹞35号)等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促进政府部门转变治理方式,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使公众了解环境保护、支持环境保护、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度,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凝聚起“把保山建设成为云南最美丽州市”的广泛共识。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年底前市级确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废处理各一处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到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处环境监测设施、1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处垃圾处理设施和1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三、工作任务
(一)市级确定的开放设施单位
市级确定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保山中心城市污水处理一厂、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四家单位的设施向公众开放。其中,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如果实施搬迁应同时建设开放基础设施,待整体搬迁正式投入生产时务必实施向公众开放;如果不实施搬迁应按要求向公众开放。
第一阶段(2019年3月底前)
被确定的四家开放单位应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开放方案》《年度开放计划》和《开放单位简介》(300字左右,着重介绍单位特色,写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字要简洁生动,具有可读性和感染力),分别报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阶段(2019年5月底前)
被确定的四家开放单位应完成向公众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规划合理参观路线及制作路线标识,布置好开放现场,培训讲解员、引导员并开展现场演练,制作系列宣传产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做好开放事前的宣传,保障开放设施达到开放条件。
第三阶段(2019年6至9月底前试行开放)
被确定的四家开放单位,在环境保护部门的配合下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公布开放活动参与办法、开放时间、地点、参观内容等信息,组织做好报名工作,及时审核来访人员信息并通知审核结果。应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和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参观。10至12月份完善相关制度,有序组织开放活动。
2019年6月份开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开放活动,并形成常态化。
(二)县(市、区)应确定开放设施单位
按照工作目标,结合市级对开放单位的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放设施单位向公众开放。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可提前开展开放工作。
(三)开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开放单位应具备《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及路线标识,确保参观过程安全。
3.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
4.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处理技术工艺、处理效果、监测程序等),开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设计针对不同人群关注点的讲解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向公众开放的工作方案,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进行开放,按照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开放活动的要求制定年度开放实施计划。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要求、明确开放流程,指导被确定开放名单的设施单位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各项工作,确保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开放单位应在传统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公布开放活动参与办法、开放时问、地点、参观内容等信息,组织做好报名工作,及时审核来访人员信息并通知审核结果。来访人员应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开放单位可以拒绝其参观申请。要做好开放活动后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关注有关舆情动态,做好輿论引导工作。
(三)参加人员须接受开放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必要时签订安全承诺书、保密承诺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开放单位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的信息。参观过程中,参观人员应遵守参观规则,不得妨碍设施正常运行。
(四)开放单位应在组织活动时有序引导来访人员参观,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生动形象、科学严谨的讲解,并与其进行充分交流互动。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调查、微信留言、意见信箱、电子邮箱、记录登记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反馈,接受公众意见。同时做好每次参观人员信息记录。
(五)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开放单位向公众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掌握开放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重要的时间节点,协调各开放单位研究和策划阶段性活动。每季度的第一周将上季度的具体开放情况和照片等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同时指导市级确定的四家开放设施单位做好开放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发(2017)62号)要求,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活动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两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统筹做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同时要明确专门组织机构管理,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众开放工作顺利开展。工作负责人员信息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二)完善制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统筹,共同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公众开放工作,制定完善公众开放工作实施计划,与各类设施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切实组织做好公众开放工作。
(三)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讲解员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将公众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活动按计划有效开展。
(四)评估总结。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组织开放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评估,以适当形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李成忠、穆加炼
电话(兼传真):0875-2191023、2191028
邮箱:bshbj2009@163.com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金瑞、胡建帮
电话:0875-2207348
邮箱:szjjjs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