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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2019-1128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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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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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环发〔2019〕1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水务局
2019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细则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函》(云环函〔2019〕70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9〕4号)及《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24号)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保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以不达标水源水质改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全程监管。建立覆盖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监管、应急网络,健全水质合格、水量保证、监控完备的饮用水水源地全程监管制度。

——分级管控、城乡统筹。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分类管控各级水源保护区,实施差别化的保护与管控措施,统筹推进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保障。

——强化责任,多方联动。建立并不断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进一步压实水源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部门主管责任,形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多方联动的保护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日供水在1000吨或供水人ロ10000人(以下简称“千吨万人”)以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摸底排查。2020年,对“千吨万人”以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深入开展问题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均不低于98%,农村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改善不达标水源水质

认真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立、治工作”。结合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分析识别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源类型、区域分布、主要超标污染物及成因,分类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并限期治理。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水质超标,可更换水源,无法更换水源的,可采用工艺措施进行治理;上游来水影响水源水质的,可采取“清淤、截污、引水”及建设人工湿地、蓄水沉降池、前置库和生物工程治理等综合措施进行治理。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影响水质的,应对保护区进行清理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2019年8月底前,完成“千吨万人”以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水源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以上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

⒉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以上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

⒊加强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活动的规范化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全程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三)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

各县(市、区)和园区要全面排查县级及以上、“千吨万人”以上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題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1.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拆除建设项目,封堵工业排污口,关闭或迁出生活排污口,并进行生态修复。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污染,并逐步退出。(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2.清理整治二级保护区的污染源。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集中清理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非点源和流动源污染。重点排查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拆除或关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工业排污口,并进行生态修复;关闭或迁出生活排污口,或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理;清理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及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全面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二级保护区的农业种植行为,通过精准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3.清理整治准保护区内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面排查准保护区内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排污量,并制定搬迁计划,逐步搬出。全面清理准保护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应按照水质达标方案要求削减排污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1.提高饮用水供水保证率。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需求,确保饮用水水源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确保开采过程中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落实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任务。规划建设城镇备用水源及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设施,确保特殊情况下一定时间内的生活用水需求。单一水源供水的城镇,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应急)水源及配套供水设施建设。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健全完善在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机制,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实现多水源、跨区域联网供水。(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强化水源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构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全面提升水质全指标分析监测能力;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和监测能力建设,满足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监测需求。市级饮用水水源每月监测一次,每年开展一次全项监测,县级及“千吨万人”以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项监测。建立健全水质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安全研判,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市级饮用水源每月向社会公开一次水源地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强备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监控,保证城镇应急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市、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积极组织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3.强化饮用水供水监管。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及时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健全饮用水供水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统筹负责全市水源地保护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专项小组日常工作,落实专项小组决定事项;研究提出水源地保护市级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协调推进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各项工作,每月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调各地、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园区、乡镇对本行政区域水源地保护负总责,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和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和园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好水源地保护各级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深化投融资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构建多元化投资方式。

(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12369”热线、微信、网上举报平台建设,对群众反映的水源地保护问题限期办理、认真反馈,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推动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全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