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3号)精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保政规〔2020〕1号)第一章第十一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内容予以修改,删除“通报批评”等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五条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方式书面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ssygbgg@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号(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875-2128287;邮编:678000。
附件:1.《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