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商发〔2021〕65号

          

各县(市)区商务(工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保山市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工作,规范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工作,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备案初审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商经〔201826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投资权限委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商经〔201920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委托对外投资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商经〔202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保山实际,特制定《保山市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保山市商务局

2021831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走出去”营商环境,深化对外投资“放管服”,进一步规范实施保山市境外投资备案(核准)业务,保山市商务局将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移交备案初审、统计、报告、监管权限,方便属地企业就近咨询、办理备案初审,实现企业备案便利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保山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商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备案(核准)机关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实行备案管理及监管;辖区商务部门负责辖区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业务初审上报及实施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目前,核准管理权限尚未下放到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市商务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市商务局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系统平台”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分别报商务部或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不予备案。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请示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原件);  

(二)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营业执照超过1个以上的境内投资主体)  

(四)《境外投资备案表(系统平台上填写后下载打印);  

(五)境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及翻译  

(六)境外土地合法手续复印及翻译  

(七)境外投资合资协议或合作协议复印及翻译  

(八)境外企业章程复印及翻译  

(九)境内企业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含出资决议、委派负责人); 

(十)委托函(境内企业在1个以上,由占股份较大的企业申请备案,其他企业提供委托函给申请备案企业);  

(十一)近一年境内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公司可不提供);  

(十二)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原件);  

(十三)境外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十四)可研报告;  

(十五)尽职报告(非国资企业、并购类项目外,其他企业无需提供);  

(十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附公司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  

(十七)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线上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被并购公司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及翻译件;  

(十八)在境外经营矿山的,还需提供探矿证、采矿证等资质证明复印及翻译件;  

(十九)其他主管部门认为需补充的材料(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需要提交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十)其他要求: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以上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市商务局、辖区商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企业自存一份。(下同)  

第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事项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境外企业章程(复印及翻译);  

5.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7.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二)涉及投资主体变更情形的,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三)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时: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该变更事项说明。  

第十二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  

  

第五章  终止(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企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证书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系统平台上填写后下载打印,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及相关财务结清证明材料(复印及翻译件);  

6.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第十四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及时交回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初审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辖区商务部门初审内容:  

项目真实性审核;根据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不同情形,按照本办法所列需提供材料清单,指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无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是否格式规范、完整齐全、内容真实等。  

第十六条  商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转报文件上报保山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在审核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时,可视情征求发改、国资、外汇、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申请的商务部门认为企业填写的《备案表》不符合政策要求,商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第十九条  在企业按照商务部门要求完成重新填写《备案表》 前,商务部门有权暂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或辖区商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材料。    

  

第七章 规范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树立国家安全观,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原备案的商务部或州(市)级、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系统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系统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商务局报告本辖区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市商务局或辖区商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市商务局或辖区商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辖区商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附件:保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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