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典当行日常经营管理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 |
1.检查责任:定期或根据举报线索及风险监测情况进行核查;2.处置责任: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跟踪检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金融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