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多措并举保障残疾人同步脱贫
近年来,保山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做好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不断促进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保山市采取积极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一是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实际,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使他们掌握职业技能,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愿望。二是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为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落实“贷免扶补”政策。三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在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将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工作的重点,采取制定就业计划,落实帮扶责任,实行定期回访等措施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2017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期间开展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65人,组织7次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7人。
扎实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一是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人社部门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二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2017年4月份全市共代缴10958人,金额93.58万元;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月支付养老补助75元,2017年4月份共支付养老补助2169人,金额42.5625万元;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74号)文件精神,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全额纳入报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5%,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22种重大疾病住院患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级医院比普通疾病提高5-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印发了《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60号,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在保险年度内住院进入大病报销的起付线下调40%,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根据保山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将年龄在 0—6岁以苯丙酮尿症(或 BH4缺乏症)为第一诊断的参保儿童,纳入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付费范围。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提升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防止对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歧视。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维护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积极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有关政策,提高残疾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春萍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