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贫办发〔2017〕 23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保山市档案局关于规范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台账档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档案局:
7月14日至19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五县(市、区)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政策理解、执行与省、市要求有差距、阶段性工作资料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全市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台账规范归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账资料收集归档的范围及内容
(一)村级台账
1.综合管理类
1.1 文件类:省、州(市)、县(市、区)制发的贫困对象动态管理政策性文件,含县(市、区)就动态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通知要求;动态管理工作队员名单或相关文件依据等;
1.2 会议类:动态管理准备阶段形成的会议记录,其他重要会议记录材料等;
1.3 培训类:政策业务培训等材料;
1.4 综合类:行政村村情简介材料以及相关总结、上报材料等;
1.5 宣传类:动态管理相关宣传材料、简报等;
1.6 影像类:动态管理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等。
2.贫情分析阶段
2.1 贫情分析会议记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召开,一村一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
2.2 贫情分析会相关照片、影像资料;
2.3 贫情分析初步确定的应剔除、应正常退出、应新纳入、应脱贫返贫对象名单(花名册);
2.4 村级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分工等);
2.5 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照片依据及其他支撑性材料。
3.实地调查阶段
3.1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正常退出户调查核定登记表(附表1,所有实地调查的应正常退出户均需填写);
3.2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识别不精准户调查核定登记表(附表2,所有实地调查的应剔除户均需填写);
3.3 建档立卡贫困户调查登记表(附表3,所有实地调查的应新纳入户和脱贫返贫户均需填写);
3.4 其他调查登记表、信息采集表(主要收集各地自主设定的);
3.5 实地调查阶段相关照片、影像资料;
3.6 其他记录性、基础性资料等。
4.信息数据复核阶段
4.1 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计、统计(调查)、工商(市场监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信息数据进行筛查、比对、核实,出具的认定文件、依据、信息数据资料等;
4.2 动态管理工作队收集的其他证实性支撑材料、依据等。
5.提出初步方案阶段
5.1 行政村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拟正常退出户名单(附表4—1);
5.2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识别不精准拟剔除户名单(附表4—2、4—3,包括现有未脱贫户中识别不精准拟剔除户名单和2014—2016年度脱贫户中识别不精准拟剔除户名单,其中脱贫户识别不精准拟剔除户名单应按脱贫户脱贫时间分年度列出,以下阶段同);
5.3 拟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附表4—4);
5.4 2014至2016年脱贫户拟认定为脱贫返贫户名单(附表4—5,按照脱贫户脱贫时间分年度列出);
5.5 其他相关支撑性材料。
6.公开评议阶段
6.1 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评议会登记表(附表5—1);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
6.2 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会评定正常退出户名单(附表5—2);
6.3 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会评定识别不精准退出(剔除)户名单(附表5—3、5—4);
6.4 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会评定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附表5—5);
6.5 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会评定2014至2016年脱贫户标注为脱贫返贫户名单(附表5—6);
6.6 对公开评议阶段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问题的组织核实、向群众反馈情况等书面文字依据;
6.7 公开评议阶段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等其他支撑性材料。
7.逐级审定阶段
7.1 村“两委”初定阶段
7.1.1 村“两委”拟定会议记录(附表7)及村“两委”形成的决定、参会人员签到表;
7.1.2 村“两委”初定结果公示(附表8—1);
7.1.3 村“两委”会初定正常退出户名单(附表8—2);
7.1.4 村“两委”会初定识别不精准退出(剔除)户名单(附表8—3);
7.1.5 村“两委”会初定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附表8—4);
7.1.6 村“两委”会初定2014年至2016年脱贫户标注为脱贫返贫户名单(附表8—5);
7.1.7 村组公示照片、影像等资料;
7.1.8 逐级审定阶段举报、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等书面文字依据及其他支撑性材料等;
7.2 村民代表会议定阶段
7.2.1 村民代表会议定表(附表9—1)、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7.2.2 村民代表会议定正常退出户名单(附表9—2);
7.2.3 村民代表会议定识别不精准退出(剔除)户名单(附表9—3、9—4);
7.2.4 村民代表会议定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附表9—5);
7.2.5 村民代表会议定2014至2016年脱贫户标注为脱贫返贫户名单(附表9—6);
7.2.6 照片、影像等资料;
7.2.7 上报乡(镇)的请示及其他支撑性材料。
7.3 审定阶段
7.3.1 乡(镇)审定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7.3.2 乡(镇)审定后公示的文字、照片依据等;
7.3.3 乡(镇)举报、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等书面文字依据等;
7.3.4 县(市、区)、乡(镇)审定批准的文件依据、公告依据等;
7.3.5 其他支撑性材料。
(二)农户台账
1.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户台账,以村组为单位在行政村集中存档)
1.1 村组贫情分析会议记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召开,一村一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
1.2 行政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附表10);
1.3 其他已有的支撑性材料;
1.4 其他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要求逐步动态、健全、完善、补齐的材料。
2.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剔除户台账(户台账,以村组为单位在行政村集中存档)
2.1 村组贫情分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
2.2 村民代表会议识别不精准退出(剔除)户名单(附表9—3、9—4);
2.3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识别不精准户调查核定登记表;
2.4其他已有的支撑性材料;
2.5 其他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要求需逐步动态、健全、完善、补齐的材料。
3.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正常退出户台账(户台账,一户一档)
3.1 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时的申请书;
3.2 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时相关公示资料;
3.3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3.4 按《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对象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56号)要求归档的表格资料;
3.5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正常退出户调查核定登记表(附表1);
3.6 其他支撑性材料;
3.7 其他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要求需逐步动态、健全、完善、补齐的材料。
4.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户台账,一户一档)
4.1 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时的申请书;
4.2 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时相关公示资料;
4.3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4.4 按《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对象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56号)要求归档的表格资料;
4.5 其他支撑性材料;
4.6 其他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要求需逐步动态、健全、完善、补齐的材料。
5.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户档案,一户一档)
5.1 贫困户申请书(附表11);
5.2 贫情分析会会议记录;
5.3 建档立卡贫困户调查登记表(附表3);
5.4 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核算表(附表12);
5.5 拟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附表4—4);
5.6 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评议会登记表(附表5—1);
5.7 村“两委”拟定会议记录(附表7);
5.8其他支撑性材料;
5.9 其他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要求需逐步动态、健全、完善、补齐的材料。
(三)县(市、区)、乡(镇)台账档案
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分文件类、综合管理类、阶段工作开展类、政策业务培训类、宣传类、照片影像资料类等科学归类,做到全面收集、完整、健全、规范、统一、归档。乡(镇)要按一村一台账的形式收集归档辖区内各行政村动态管理台账材料。县(市、区)扶贫部门要按一乡(镇)一台账的形式收集归档辖区内各乡(镇)动态管理台账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信息采集
实事求是开展信息采集,执行标准、统计口径要和省、市方案完全一致,信息数据要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准确无误。相关表格必须严格按《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范填写,不能有缺项、漏项。特别是农民家庭年均纯收入核算必须按省级文件执行。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只需填写医保缴费中政府补助金额、扶贫款不计入转移性收入、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性支出不计入生产经营性支出等。
(二)规范档案资料
严格按照《云南省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各阶段形成的痕迹资料,要分门别类梳理、排列、组合、编号、装订,建立完整、详实、系统的档案,便于检索查找。纸质资料原则上用A4纸打印,影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图片资料为5寸数码彩色打印。户档案一式两份,村委会和农户各存一份。对于本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未涉及的建档立卡户(含脱贫户)也要依照上述要求,查缺补漏,确保全市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统一、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