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医院未为开展X射线检查的患者佩戴必要防护用品被处罚
【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DR室内X线影像诊断报影机显示屏上正在显示,1名儿童患者的头部、胸部及陪检人员手臂影像,影像显示该患者和陪检人员未穿戴任何放射防护用品。经调查核实,该医院配备了放射防护用品,但在照射时未对患者及陪检者进行必要的屏蔽防护,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市卫生健康局按规定经方案、调查、合议、告知、审批、送达等程序,依法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完善了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进行了整改,该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评析】
医疗机构放射科由于患者较多、工作繁忙时,常常违规省去为受检者或者陪检者穿戴放射防护用品,使受检者及其陪检家属受到不必要的电离辐射照射,该案中,医院未对受检者及陪检家属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且未得到医务人员的提醒,该医院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放射科医务人员应当时刻牢记,不能为了图省事,就不提供给患者放射防护用品。患者也应当监督放射医生,不仅自己要增强防护意识,而且对于医疗机构不提供防护用品或不提醒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等做法,要进行监督投诉或者举报。
【法规宣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