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0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保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非药品区消毒用品类阵列柜内摆放着樟都®西瓜霜抑菌喷剂进行售卖,“西瓜霜”为药品名,消毒产品属于健康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规定,该公司销售的樟都®西瓜霜抑菌喷剂标签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为此,卫生监督员确认该公司销售樟都®西瓜霜抑菌喷剂的行为违反《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保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卫生监督员积极开展整改,立即停止销售樟都®西瓜霜抑菌喷剂,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提交整改报告,按时上缴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卫生监督员提示】
消毒产品属于健康相关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需注意检查消毒产品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如果不符合,将会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处罚。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丁丽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