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2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依法对XX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后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XX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具体情况为:
XX有限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自2016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承包XX硅冶炼厂的所有业务,从2022年3月23日起,该公司购买了XX硅冶炼厂的产权。通过查询XX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XX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该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是:原料车间(装载机司机、料场管理员、收料员、硅石破碎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矽尘、噪声;生产车间(计量员、拌料拉料工、捣炉工、配电操作工、炉前工、包装工、台包修理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其它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噪声、高温、矽尘;公辅车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其它粉尘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紫外线)等。2020年9月该公司招录工人雷某,10月招录工人张某,12月招录工人赵某,入职时该公司分别与3人签订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但未组织3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入职后雷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在2号炉做捣炉工作,赵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做拉料工作,张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做拉料工作。捣炉工和拉料工均会接触到矽尘、其它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一步调查3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发现雷某自2004年开始有11年接触矽尘的职业史。赵某自2007年开始有9年半接触矽尘的职业史。张某自2004年开始有16年接触矽尘的职业史。
2021年9月该公司组织劳动者到XX县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XX县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XX有限公司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显示雷某、张某、赵某3名劳动者体检结论为疑似职业病:尘肺可能,建议:上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该公司组织雷某、赵某到XX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组织张某到XX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2022年9月13日,雷某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上肺陈旧性肺结核。2022年9月13日,赵某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双上肺陈旧性肺结核。2022年10月26日,张某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根据以上调查,结合相关证据,卫生监督员确认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雷某、张某、赵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时上缴了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卫生监督员提示】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噪声性耳聋等,大多数职业病是可防不可治愈的疾病,所以职业病的预防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上述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劳动者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且已造成身体损害,则不能再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 丁丽芬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