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9日,XX卫生健康局2名卫生监督员依法对某足浴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足浴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过艾滋病检测的从业人员从事前台、足浴、保洁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足浴管理,洗浴服务,养生保健服务,休闲健身活动,住宿业等。服务员刘某婷、刘某齐正在一楼前台上班,潘某、左某、宋某正在二楼开展保洁服务工作。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40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上5人虽持有健康合格证,但未能提供艾滋病检测合格证明。《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某足浴有限公司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其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检测,检测合格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时上缴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卫生监督员提示】
艾滋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于人体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亦称艾滋病病毒,而引发的全身性疾病。艾滋病病毒感染可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免疫功能缺陷,未经治疗的感染者在疾病晚期易于并发各种严重感染和恶性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仍缺乏根治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有效药物,也无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所以,在艾滋病的防治中预防是最关键最有效的措施。为了最大限度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诊疗、科研单位、美容、养生机构,对经营性公共场所都提出明确的职责要求,要求这些部门和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积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营性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浴室、足浴、美容院等,对经营性公共场所提出的要求是“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如果经营性公共场所不遵守以上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一)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 丁丽芬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