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保建发〔2014〕39号
(保建发〔2014〕39号发布 自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邀请三个及其以上符合资质相关要求的施工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重建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指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且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拟发包的建设工程。
(二)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有下列情形的:一是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项目;二是抢险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四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经政府批准采用BT或BOT建设方式的项目。
以上建设工程可按本规定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 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家融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 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 竞争性发包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人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关要求;
(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招标控制价已编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发包方式和发包组织形式,建设工程的规模及内容等已确定;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在竞争性发包之前,需向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初步发包方案。发包初步方案包括拟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估算合同价及计划开竣工时间、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开标时,发包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监督。
第十条 采取竞争性发包的建设工程,需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告栏、互联网等至少一种方式,发布公告或公示,即:招标公告、发包结果。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包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采用简易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简易招标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二)简易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企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简易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简易招标由发包人组织。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发包人应当组建由发包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组织,其成员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拟定承包人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拟定承包人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 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拟定承包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拟定承包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
(五)确定承包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发包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拟定承包人。
第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发包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拟定承包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项目特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拟定承包人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拟定承包人,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拟定承包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拟定承包人。
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将竞争性发包资料作为申请该项目发包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竞争性发包的《中标通知书》报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履约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竞争性发包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